“我以為是愛情,結果卻是套路。”近年來,以婚戀為名實施詐騙的案件屢見不鮮,有人“閃婚閃離”騙取高額彩禮,有人虛構身份同時與多人“談戀愛”騙錢。那麽,到底什麽行為才構成“假借婚戀騙取錢財”的刑事犯罪?與正常戀愛花費、彩禮糾紛有何區別?
今天,我們就用幾個真實案例+律師說法,一次講清!
很多當事人會問:“我給TA花了幾十萬,現在分手了,能告詐騙嗎?”
律師提醒:不一定。詐騙罪(刑法第266條)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
換句話說,是不是犯罪,關鍵看對方是不是“一開始就想騙錢”。
河北一女子唐某與他人合謀,通過媒人介紹與男子登記結婚,收取5.5萬元彩禮後“人間蒸發”。法院認定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結婚意願,構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1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女子任某某早已結婚生子,卻仍通過媒人介紹,與4名男子“訂婚”並索要彩禮,累計騙取150萬余元。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1萬元。
男子薛某通過婚戀網站與多名女性交往,承諾結婚,後以“做生意”為由借款近700萬元,實則用於賭博。法院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構成詐騙罪,判處13年有期徒刑。
小李與小王戀愛期間,不斷以“結婚為前提”索要財物,累計10余萬元。後小李拒絕結婚,法院認定其行為屬於“借婚姻索取財物”,雖不構成詐騙,但應返還全部財物。
1.主觀目的:是否從一開始就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
2.客觀行為:是否虛構身份、隱瞞婚史、編造理由(如家人生病、做生意);
3.財物性質:是否以“結婚”為名索要大額財物,而非正常戀愛消費。
律師提醒:“戀愛中互贈禮物、節日紅包,一般視為自願贈與;但若對方以結婚為誘餌,系統性地索要大額財物,且從未有真實結婚意願,就可能涉嫌詐騙。”
1.保留聊天記錄:尤其是涉及“結婚”“彩禮”“借款”等關鍵內容;
2.轉賬備註清晰:註明用途,如“結婚準備金”“借款”;
3.核實身份信息:可通過共同朋友、社交平臺、婚介機構等多方了解;
4.警惕“速成婚姻”:認識幾天就談婚論嫁、索要大額財物,務必提高警惕;
5.及時報警:一旦發現被騙,立即報警並提交證據,爭取刑事立案。
婚姻不是交易,愛情更不是騙局。
法律明確:以婚戀為名行詐騙之實,不是“感情糾紛”,而是刑事犯罪!
願每一個人都能在真誠中遇見愛情,而不是在套路中失去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