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約定“一起幹” ,合夥關系成立嗎?

在商業合作中,朋友間一句“咱倆一起幹吧”,或許就成了創業的開始。但如果沒有簽訂書面合夥協議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這樣的合作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發生糾紛,又該如何認定合夥關系是否存在?


案情簡介

徐某和李某是多年的朋友。2022年4月,李某聯系徐某提議一起代理“某酒產品”。兩人商定利潤平分,各自投資10萬元。很快,徐某向A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1萬元,李某也向徐某轉賬4萬元。兩個月後,李某要求徐某以“公對公”的名義,向A科技有限公司轉賬19萬元,並備註“渠道商C市代理首單貨款”。於是,徐某獨資的B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代為付款,與A公司簽訂了經銷合同,正式成為“某酒產品”的一級經銷商。但隨著經營推進,李某遲遲未將剩余投資款補齊。無奈之下,徐某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補繳合夥出資款6萬元。


李某辯稱:雙方只是初步商談,並未簽訂書面合夥協議;轉賬的4萬元是借款,不是投資;那19萬元是徐某作為代理商支付的貨款,不屬於合夥出資,雙方之間不存在合夥關系。

法院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規定:“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認定合夥關系主要看四個要件:1.共同出資——雙方都有資金或實物投入;2.共同經營——合夥人參與或共同決策經營事項;3.共享利益——有明確的利潤分配約定;4.共擔風險——如果經營虧損,雙方都承擔損失。只要符合這四個條件,即便沒有書面合同,也可以被認定為事實的合夥關系。未出資或未足額出資的合夥人,應當補足出資,並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如果因此影響了合夥的正常經營,其他合夥人還有權要求其退夥。法律上講,這屬於“合夥人違約責任”。關鍵要看是否存在“共同經營與共擔風險”。單純的借款或代付貨款,不承擔經營風險,也不參與利潤分配,就不能構成合夥。法院在審理時,通常會綜合資金流向、溝通記錄、經營行為等多個證據來判斷。根據本案證據,徐某與李某通過微信、電話明確約定共同代理酒品;李某也確實向徐某轉賬4萬元作為出資;雙方共同商議經營事項,具備合夥的特征。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協議,但從行為與資金往來可以看出雙方達成了合夥經營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認定徐某與李某之間構成事實上的合夥關系。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李某向徐某支付出資款60000元。

法官說法

一紙合夥協議,也許看似繁瑣,卻能讓信任更長久。合夥經營能實現資源互補、優勢疊加,但若“先友後商”“先幹後簽”,極易埋下糾紛隱患。金錢面前,友情需要契約來護航;規則之下,信任才能穩固長遠。


在合夥經營中,還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假如其中一位合夥人私自簽了合同,其他人對此也要負責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970條,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事務時,如果第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權,那麽該行為對全體合夥人都發生效力。也就是說,即使沒經過大家授權,只要在外部看來他像是“代表合夥的”,全體合夥人都得承擔連帶責任。
那這是不是意味著“一個人簽字,全員買單”?可以這麽說。因此合夥人在對外簽約時,應盡量規範內部授權機制,明確誰可以簽合同、簽多大額度的合同、是否需要其他人同意。最好在合同中註明“僅代表個人”或“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以避免被推定為表見代理。


朋友之間的情誼再深,也要把權責寫清。那合夥協議簽訂的時候,需要註意哪些問題?一份完善的合夥協議至少要包含五個方面:1.合夥目的與經營範圍;2.出資形式與比例;3.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4.合夥事務執行與決策機制;5.入夥、退夥及爭議解決機制。合夥協議應明確合夥期限、退夥機制、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仲裁/訴訟),並建議約定保密條款與競業限制。此外,建議將財務往來透明化,設立公賬賬戶,並定期對賬、備案,避免產生誤會。


合夥人如果去世,他的合夥權益可以被繼承嗎?可以,根據《民法典》第973條,合夥人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其財產份額,也可以選擇退夥領取清算後的份額。當然,合夥協議中可以另有約定,比如約定“死亡即退夥”或“僅返還出資”。但如果沒有特別的約定,法律默認允許繼承人繼續參與或退夥。


在分割合夥財產時,是按最初的出資比例來嗎?一般是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民法典》第977條還強調,要綜合考慮“合夥經營成果”“風險共擔比例”“協議約定”等因素。如果合夥協議中有不同約定,比如“利潤三七分”,法院會尊重約定。


合夥解散後的清算順序是怎樣的?是先分錢、再還債?順序正好相反。根據《民法典》第978條,清算順序依次為:支付清算費用 → 清償債務 → 返還出資 → 分配剩余財產。很多人誤以為“先分錢”,但實際上,應先還外債、後返本金、最後再分利潤。


有一種“有限合夥企業”,它和普通合夥企業有什麽不同?是不是風險更小?有限合夥是《合夥企業法》中的特殊類型,它區分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人只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不參與日常經營。這種模式常用於投資基金、創投企業,能夠有效平衡風險與收益。


普通人做小生意,是否最好也采用“有限合夥”的模式?理論上是可行的,但要註意設立手續更復雜,還需依法登記。對於普通個人合夥,仍應重點放在書面協議、資金明細、責任劃分上,防範糾紛風險。朋友情誼再深,也要把權責分清。建議大家:一要先約定、後合作,簽訂書面合夥協議,明確出資、分紅、退夥等關鍵事項;二要財務透明、權責分明,建立財務制度,定期對賬確認;三要註意風險隔離,重大事項集體決議,防止“個人決策、眾人買單”;四要善於運用法律工具,了解《民法典》《合夥企業法》,必要時以公司形式分散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