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加活不加錢”被開除!合法嗎?

職場中

企業常以“資源整合”為由

要求員工承擔翻倍的工作量

員工拒絕後

公司卻以嚴重違紀為由

解除了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這樣的做法合法嗎?


圖片


11月12日,上海高院公布一起相關案例。


吳某系某商業管理公司高級行政主管,主要負責公司運營管理A商場的行政工作。一日,公司通知吳某,B商場要與A商場的團隊進行資源整合,B商場的行政工作後續也由吳某負責。吳某拒絕。公司以吳某拒絕履行工作職責、構成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之後,吳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未獲支持後訴至法院。


  • 吳某認為,公司的要求不合理,A商場與B商場分為兩個地點辦公,服務人數由40人增至120人,大幅增加了其工作量,超過了勞動合同簽署範圍,屬於不合理變更勞動合同的約定。


  • 公司認為,企業有用工自主權,公司對吳某的工作內容和工作範圍調整,並未顯著增加吳某工作量,對工作內容調整不涉及勞動合同的變更。


法院審理後認為——

公司對吳某工作內容的調整,超過了雙方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吳某對其工作內容及薪資的預期,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在未與吳某協商一致情形下,吳某有權拒絕。

綜上,人民法院判決公司構成違法解除,支付吳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8萬余元。後公司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近年來,不合理加重工作負擔導致的勞動糾紛時有發生。


此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也公布了一起類似的勞動糾紛案。因為兩名同事接連離職,高女士陸續被要求接手兩名同事的工作。因為拒絕接手第二名離職同事的工作,高女士被公司以“拒絕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為由辭退。法院最終認定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判決用人單位向高女士賠償12萬元


法官提醒:

用人單位有自主權,但應必要合理


法官表示,用人單位有用工自主權,可以在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條件下,基於經營管理的需要,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等進行變更或調整,勞動者應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和安排,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但是,變更或調整應必要、合理,不得違反誠信原則,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作出不合理的變動。


本案中,用人單位以項目整合為由,要求勞動者在原有工作基礎上,再負責另一個商場的行政工作,此舉看似沒有改變勞動者的工作內容,但本質是在未增加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前提下,又增加了勞動者一個工作崗位,從而大幅增加勞動者工作量,屬於企業不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權的表現。


法官強調,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身兼多崗,增加勞動者工作量,屬於變更勞動合同


面對公司人員調整、同事離職帶來的“工作量驟增”,員工有權基於真實的工作飽和狀態說“不”,用人單位不得簡單地以“拒絕工作安排”為由開除行使正當權利的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