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CRS,相信大家並不陌生。簡單來說,CRS要求各成員國的金融機構自動向稅務部門申報客戶的賬戶信息,並由各國稅務機關之間進行信息交換。
2018-2020年期間,中國內地、港澳地區均正式加入了CRS,並開啟了稅務信息交換。CRS金融賬戶信息交換機制撕開了跨境資產隱匿面紗,中國稅務居民全球收入申報義務已進入強監管時代。
中國與海外CRS執行地區信息交換中,哪些人群將成為重點信息交換監控對象呢?
已經移民的中國人
根據CRS協議內容,若在中國境內的隱藏金融資產,也很有可能被披露給移民國,同時極有可能面臨稅務補繳及各種罰金,甚至刑事責任。
海外有金融资产配置的人群
CRS實施後,只要是中國人(不管是否移民),且在境外(包括香港)有如下金融資產:存款賬戶、託管賬戶、現金價值保單、年金合同、證券賬戶、期貨賬戶、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權權益等。上述這些金融資產存放的國家或地區,也會將持有人所持有的金融資產情況披露給中國大陸稅務局。
例如:李女士是中國大陸居民,並在香港匯豐銀行有存款500萬,那麼,香港匯豐銀行會把李女士的存款匯報給香港稅務局,香港稅務局再將李女士的存款信息匯報到大陸稅務局。
海外持有殼公司投資理財的人群
中國人在境外稅收非常優惠的地域設立過公司,並通過公司在銀行等金融機構開戶持有資產,或通過公司賬戶來進行理財或消費,這類企業將可能被認定為"消極非金融機構"(即殼公司)。
CRS實施後,將要求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公司兩層擁有的金融資產均要披露,利用殼公司的名義來避稅將變得更加困難。
在高淨值客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在維爾京群島或開曼群島開設離岸控股公司,然後再用公司在各家金融機構開戶,持有境外的基金、股票等,這些在2017年後均面臨披露。
已設立海外家族信託人群
中國首批富豪幾乎都在海外設立了家族信託,他們最喜歡設立家族信託的法域有維爾京群島、庫克群島、耿西島、新加坡、香港、新西蘭、開曼群島等,這些法域都成為了CRS簽約國。
CRS協議內容規定:已設立的家族信託有關信息也要被披露,包括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即財產授予人)、保護人、受託人(通常是信託機構)、受益人。
境外設立公司從事國際貿易的人群
在CRS信息交換內容中,本身並不包括海外貿易公司的金融賬戶信息,但是很多做國際貿易的老闆們選擇的運營模式是:在境內設立實體公司搞生產經營出口,同時在離岸稅收優惠地設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貿易的境外收款職能,這樣大量的外匯收入直接進入到境外公司賬戶中,同時享受了免稅優惠。
根據CRS規定,這類殼公司屬於"消極非金融機構",包括設立在某避稅地、僅持有子公司股權的中間控股公司。如果其控制人是非居民,這些機構和控制人的賬戶信息也要報送回國。
這些殼公司的賬戶往往開在香港,因為實際控制人是內地稅收居民,所以CRS下這些公司的賬戶信息會被香港金融機構搜集、上報,交換回內地。不僅無法再避稅,之前的欠稅也可能會被追繳。
在CRS的國家(地區)名單中,包括中國香港、瑞士、加拿大、新西蘭、新加坡等幾乎所有中國人喜歡配置資產的地方,也包括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等避稅天堂。但現在,統統將被暴露。
海外已購買大額人壽保單的人群
香港是CRS簽約地區,2017年6月30日,香港立法機構業已出臺《2016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根據該條例,香港的保險公司也要將境內高淨值客戶的大額保單資產信息報告給中國大陸稅務局。需要注意的是,此披露並不僅指2017年新購買保單,而是歷史上已購買過的保單均要披露。
CRS體系下,對於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進行了寬泛的定義,理論上只要是保險合同具備現金價值,就具有相應合規義務,即需進行盡職調查和信息申報。目前內地人到香港購買的保單多為長期重疾或儲蓄險,首三年的現金價值基本為零,所以前三年是無需申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