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盈進(深汕)律師事務所主任胡祝紅律師因代理一起刑事和解案件被羈押半年多的事件引發法律界廣泛關註。據公開資料顯示,胡祝紅在代理客戶處理盜竊案和解過程中,因協商收取8萬元賠償款被警方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妨害作證罪”刑事拘留,案件爭議焦點集中於律師執業邊界與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問題。
案件回溯:和解協議成“罪證”
2025年5月,深汕合作區東部商管公司發現梁明明、梁遠東二人涉嫌盜竊公司價值兩萬余元財物後報警,胡祝紅受委托全權處理此案。經協商,梁氏兄弟自願賠償8萬元以換取刑事諒解書。然而,2025年6月17日,胡祝紅被深汕分局以“包庇罪”傳喚,次日刑事拘留;7月2日罪名變更為敲詐勒索罪與妨害作證罪,其被正式批準逮捕並羈押於深圳市龍崗區看守所。
程序合法性受質疑
胡祝紅的辯護律師——北京中聞所周海洋與廣東金唐所譚宏宇指出,本案存在嚴重程序違法。案卷顯示,深汕分局2025年5月16日立案對象僅為梁氏兄弟盜竊案,未對胡祝紅立案。但警方在無新增立案決定書的情況下,直接對胡祝紅啟動偵查並采取強制措施,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12條“必須先立案後偵查”的強制規定。此外,律師質疑偵查中存在誘供、筆錄與口供不符等問題,證據合法性存疑。
實體罪名是否成立?
針對“敲詐勒索罪”,辯護律師強調,胡祝紅作為委托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協商賠償屬正當執業行為,且8萬元系雙方自願達成,不符合《刑法》第274條“非法占有目的+威脅要挾”的構成要件。類似情形此前有判例支持:如北京海澱區檢察院認定消費者向華碩索賠500萬元屬合法維權,不構成犯罪。
對於“妨害作證罪”,律師指出案件當時處於行政處理階段,未進入司法訴訟程序,且胡祝紅僅傳遞和解意向,無脅迫、賄買行為,不符合該罪前提條件。
行業反思:律師權益如何保障?
此事暴露出律師執業風險與法治環境的張力。法律界人士呼籲,應明確刑事和解中律師的角色邊界,避免正常代理行為被誤讀為犯罪。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中,結果或將影響對律師執業保護的共識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