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創業,能想退就退嗎?

“先解除合同再清算,還完外債再退錢。”


情況簡介


劉關張合夥創業。

中途發現賬目不清,虧損嚴重,有人要求解除合夥協議,收回投資款。

解除合夥協議等於退夥嗎?

投資款要退回嗎?


情況分析


合夥不是想退就退。退錢要等到合同解除且清算有剩余財產後。


首先,共享利益和共擔風險才是真合夥,虧損不是退夥的理由


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合夥協議應當具備四要件:
1.共同出資——雙方都有資金或實物投入;
2.共同經營——合夥人參與或共同決策經營事項;
3.共享利益——有明確的利潤分配約定;
4.共擔風險——如果經營虧損,雙方都承擔損失。


其次,法定情形下,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分為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 不定期合夥可以隨時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九百七十六條 合夥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合夥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夥人。



再次,約定情形下,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約定解除,是指雙方當事人提前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夥合同。
最後,情形發生後有一年的除斥期間


無論是約定還是法定原因,情形出現時,解除合同應及時作出意思表示,否則會因超過除斥期間而不被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另外,退夥與解除合夥協議不是一回事。


對於多名合夥人共同簽訂的合夥合同,一名合夥人提出解除合同或退出合夥不等於合夥合同整體解除。
合夥合同整體解除或終止以及清算前,合夥人不能請求分割合夥財產,也不能要求退回投入財產。 
合夥財產的清償順序為支付清算費用、先還外債、後返本金或出資、最後再分利潤或剩余財產。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條 合夥人的出資、因合夥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屬於合夥財產。合夥合同終止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財產。


法院觀點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4)內01民終5585號合夥合同糾紛一案二審判決書中認為,本案中,張某起訴請求解除雙方《投資合同》,即要求終止其合夥法律關系,應當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先行清算,合夥財產在支付因終止而產生的費用以及清償合夥債務後有剩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分配。本案在合夥事務尚未清算的情況下,張某要求金某、包頭某建公司共同返還其投資款、支付投資利益以及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其主張不能成立。



法律法規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