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微信訂立的合同,合同簽訂地如何確定?

在數字經濟時代,通過微信等電子方式訂立合同已成為商事活動的常態。當糾紛發生時,微信簽訂的合同中“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的約定,其“合同簽訂地”應如何確定呢?


案情簡介

山東某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於某與江西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通過微信溝通簽訂了《電機購銷合同》,約定江西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在山東某電機有限公司處購買電機。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江西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拖欠部分貨款,山東某電機有限公司在多次催要無果後,遂在其住所地的山東省臨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江西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貨款499338元及違約金。


被告江西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雙方簽訂的《電機購銷合同》中約定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電機購銷合同》系在被告江西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萬年縣簽訂,本案應當移送至江西省萬年縣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電機購銷合同》的第六條約定:“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約定未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應屬有效。該《電機購銷合同》中,首先由江西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黃某簽字後,通過黃某微信發送至山東某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於某微信,於某打印出來簽字並加蓋山東某電機有限公司印章後,再通過微信發送給黃某。《電機購銷合同》最後蓋章的一方為山東某電機有限公司,合同在其公司蓋章時成立,因此,合同簽訂地應為山東某電機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山東省臨清市,臨清法院作為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對本案依法享有管轄權。故裁定駁回被告江西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裁定作出後,被告江西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未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

本案的裁判明確了通過微信等即時通訊工具訂立合同時合同簽訂地的認定標準,將“最後一方有效確認地”認定為合同簽訂地,不僅符合法律關於承諾生效的規定,也便於查明事實、平衡雙方訴訟成本,符合程序的便利性與經濟性要求,既是對現有法律框架下電子合同成立規則的準確適用,也為日益頻繁的線上商事活動提供了穩定的司法預期。


從司法實踐角度,為避免此類管轄權爭議,建議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關註以下要點:

1. 明確交易對象身份:在交易開始前,盡量獲取並確認對方的真實身份信息(如公司全稱、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等),這不僅是判斷合同類型的關鍵,也有利於日後維權。
2.善用“約定管轄”:最有效避免管轄權爭議的方法是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管轄法院。可以直接寫明:“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或由XXX人民法院管轄”,約定的法院必須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
3.完整保存證據:務必妥善保存完整的微信聊天記錄,確保記錄能夠清晰展示合同內容的協商過程,特別是關於貨物、價款、數量、交貨地點等核心要素的約定,以及最終達成一致(即承諾)的過程。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九十二條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住所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