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付的新房內突然有陌生人死亡,商品房買賣合同能否解除?

貸款百萬買新房

夢想中的家還未踏入

卻已成他人生命的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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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突現死亡事件

購房者起訴開發商解約索賠


2023年4月8日,顧某與某置業公司簽署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購買該公司開發建設的一棟房屋,總價192萬元。合同簽訂後,顧某支付了首付款39萬元,對於剩余的153萬元辦理了銀行按揭貸款。2024年6月12日,顧某突然接到派出所電話,得知房屋內有一人死亡,死者在顧某不知情的情況下進入該房屋居住數日後因病死亡。此前房屋竣工後,某置業公司一直未與顧某辦理交房手續,該房屋一直由某置業公司管理。現房屋內出現一人死亡事件,顧某認為該事件系某置業公司管理不善導致,房屋已不符合其居住需求,故訴至雲南省騰沖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案涉合同,由被告某置業公司退還其購房款及相應利息,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庭審中,被告某置業公司辯稱,該房屋於2023年8月31日滿足交付條件,公司已於2023年12月3日交付房屋,但原告顧某未及時辦理驗收交接手續。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從交接期限屆滿的第二日起視為公司已經履行交付義務,房屋自交付之日起,就不再由公司進行管理。此後該房產的風險應由原告顧某自行承擔,與置業公司無關,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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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解除雙方商品房買賣合同

被告返還錢款並支付違約金


首先,從雙方簽訂的合同來看,案涉房屋的約定交付時間為2023年6月30日。2023年8月31日房屋滿足交付條件時,已超出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2023年11月21日,被告某置業公司將該房屋移交給物業公司管理,但未通知原告顧某,且未取得其同意。之後被告及其物業公司在房屋交付過程中因質量問題進行修復時,未及時告知原告修復情形,未書面通知原告辦理相關交付手續。被告履行告知義務不符合雙方約定,故視為案涉房屋未完成交付,原告有權請求解除合同。


其次,從社會常理看,原告顧某購買的精裝修房屋還未交付,在被告委托物業公司管理期間,案涉死者即非法入住並在屋內死亡,案外人的死亡對原告購買該房屋的心理預期造成極大影響,符合社會上普通大眾認可的毀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規定,此時要求原告繼續履行合同既與法律規定相悖,更與社會常理不符,故原告主張解除案涉合同的請求合法合理


最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因案涉合同被解除,原告顧某簽訂貸款合同的目的已無法實現,亦應一並解除。最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由被告某置業公司返還原告顧某購房首付款及實際已償還銀行的貸款本息,並支付違約金


法官:購房者要認真核對合同

開發商應嚴格履行通知義務


本案中,法院在裁判時既尊重合同約定,又充分考慮了消費心理與公序良俗,真正體現了司法實踐中平衡的智慧。法官提醒,對於購房者來說,在購房過程中,要認真核對合同重要條款,理解不可抗力的法律含義、合同條款的具體約定以及當前房地產政策的影響,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對於開發商而言,應嚴格履行通知義務,積極應對施工風險,自覺承擔管理責任,確保房產順利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