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判離婚,發“感情修復通知書”?律師解讀...

近日,一份由“武漢某區人民法院”出具的“夫妻感情修復通知書”在網上流傳,引發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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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不少網友提出疑問:“僅憑一紙通知,真能修復夫妻感情嗎?”“這樣的通知書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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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梳理發現,法院向案件當事人出具“夫妻感情修復通知書”“離婚修復期通知書”並非個例。


2020年4月,四川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公布過閬中市人民法院出具的“離婚修復期通知書”,其中提到法院給予雙方的離婚修復期限為六個月,修復期限內,原告不得向對方提出離婚,修復期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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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寧夏海原縣人民法院辦案法官發出了一份《情感修復期通知書》,給予雙方6個月的感情修復期,告知雙方冷靜思考,相互理解包容,珍惜情感,挽救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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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9月,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法官向想要離婚的夫妻雙方送達了為他們“量身定制”的《婚姻關系修復建議書》。

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曾發文表示,“通知書”制定的目的為了促使當事人更加理性、冷靜地對待家庭矛盾,進一步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感情修復期的設置,實際上是給夫妻雙方一個情感緩沖期,引導他們珍惜感情和親情,珍惜身邊人,不輕言放棄婚姻和家庭。當然,如果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等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情形,修復期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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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書是否有法律約束力?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副總裁、高級權益合夥人陳燕紅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夫妻感情修復通知書” 並非單一效力屬性的文書。


對於通知書中從本次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再次起訴的,我院不予受理” 的內容,其對應了《民事訴訟法》中第一百二十七條關於判決不準離婚後再次起訴的時間限制規則,具有相應法律約束力,這一安排是法院基於訴訟程序規範作出的合法決定,當事人需遵守該程序層面的限制。

而通知書中“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邊界” 等引導雙方換位思考、包容理解的內容,則更多屬於勸導性、引導性表述,通常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其本質是法院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的精神,在處理家事糾紛時體現的司法的善意引導,旨在促進夫妻關系的良性修復。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若夫妻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或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等情形,經法院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在此類符合法定準予離婚情形的案件中,法院通常不會出具此類修復通知書,而是依據上述法律規定進行裁判。


此外,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強調,通知書和“離婚冷靜期”有所區別離婚冷靜期適用於協議離婚,法定的30天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而夫妻感情修復通知書則適用於訴訟離婚中判決不準離婚的情形,屬於法院的自由裁量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