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這邊帶回來一份起訴書,律師設計虛假訴訟已經進入刑事流程。一位富豪生前留下一套房子和情人各占50%份額,後來富豪去世給妻子留下遺囑,妻子去索要房屋發現房子已經被拍賣。起因是情人在律師指導下偽造借條,然後律師代理,以虛構的債權為由向法院起訴,法院出具調解書,後執行該房。
這位劉姓主任律師,1991年律師執業,1993年創建自己名字的律所,為了10萬元律師費,進去了……
為2萬元律師費,教當事人造900多萬元假案
王某某,男,1983年出生,漢族,大學本科文化,住西安市未央區,系陜西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2016年初,玖某公司實際控制人喬某(另案處理)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欠賬較多,想將嘉某公司通過玖某公司轉給同某公司的地權收購款2500萬元據為己有,遂帶著德某會計事務所的《審計詢證函》找到被告人王某某咨詢,並向王某某說明了該款項的來源。
王某某建議喬某找朋友打一場假借貸官司,然後通過人民法院將該款項執行。喬某想到其與鄭某(另案處理)之間的銀行流水比較大,就找到鄭某說明意圖,告知鄭某該款項執行後兩人均可使用。
鄭某同意後兩人便一同找到王某某,三人商量後決定以喬某及玖某公司欠鄭某錢為由,由鄭某通過虛假訴訟將上述2500萬元地權收購款判決、執行給自己,喬某與鄭某便將兩人之間的銀行流水打印,讓王某某制作了770萬元借款的對賬單,並商定在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16年11月30日,鄭某委托王某某到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玖某公司和喬某支付2012年8月至2016年4月的借款本息合計770萬元,並在案件審理、執行過程中,多次向多名辦案法官行賄。
後該案先後經蓮湖區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並經蓮湖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於2019年3月15日從xx公司賬戶扣劃借款本息(含罰息)合計948.5214萬元,扣除鄭某欠款及執行費用後,將剩余770.6926萬元發放鄭某賬戶。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身為執業律師,明知鄭某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仍為其提供幫助,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妨害司法秩序,並造成他人經濟損失900余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應以虛假訴訟罪的共犯論處;被告人王某某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又六個月。
害群之馬,令行業蒙羞
律師事務所主任,原徐州市第十五屆政協委員
被告人程某,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徐州市xx樹律師事務所主任,原徐州市第十五屆政協委員。
2014年10月,周xx(已判刑)為非法占有姜某甲所控制的江蘇xx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持有的xx農商銀行910萬股股權,在被告人程某的幫助下,由周xx安排馮x、苗x(已判刑)偽造借款合同、欠款確認書等證據,提起民事訴訟,致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xx公司償還徐州市xx型機械有限公司(周xx實際控制)借款3920萬元及利息的裁定。2014年10月,周xx為非法占有姜某甲所控制江蘇長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x公司)名下的長x大夏,在被告人程某的幫助下,周xx安排馮x、苗x偽造借款合同、欠款確認書等證據,提起民事訴訟,致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長x公司償還徐州xx物資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貿易公司,周xx實際控制)借款5300萬元及利息的裁定。2015年4月,xx公司的另一債權人董某甲因懷疑徐州xx汽車貿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與徐州x奧物資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奧公司)針對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三環東路xx號房產的低價買賣系惡意轉移財產,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撤銷該買賣合同之訴。周xx為應對該訴訟,經與被告人程某共謀後,安排馮×、苗x偽造收款證明、委托匯款證明等證據,並對孟某甲威脅利誘,迫使其在訴訟中提供虛假證言,捏造以正常價格購買該房產事實,致法院駁回董某甲的訴訟請求。2015年8月,為防止上述xx號房產被法院執行,周xx與被告人程某共謀,安排苗某造偽造借款合同等證據,捏造旭x公司向xx貿易公司借款1200萬元的事實,並安排馮x等人到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對xx號房產進行保全,法院於2015年8月13日裁定查封該處房產。2015年9月14日,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被告人程某作為旭x公司代理人出庭並當庭與xx貿易公司達成調解,法院據此作出(2015)泉商初字第720號民事調解書,確認旭x公司歸還xx貿易公司1200萬元本金。被告人程某作為執業律師,嚴重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關於“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規定,且嚴重侵害了司法秩序及他人合法權益,其行為符合幫助偽造證據罪、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情節嚴重;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虛假訴訟罪。判決如下:被告人程某犯幫助偽造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