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薛京律師團隊接待了一個家族企業創始人的咨詢,發現這位創始人公司的股權在他跌宕起伏的婚姻生活影嚮下,風險重重而不自知。55歲的高總是一家制造業公司的“創一代”,目前經營著三家盈利穩定的公司。這三家公司高總持股50%,另50%則由高總的女兒小高代持。高總在數年前和小高母親離婚,約定所有公司股權都歸屬高總(包括小高代持的)。離婚後小高與高總的關系變得越來越僵持,高總懷疑前妻對小高施加了不好的影嚮。
今年,高總準備與未婚妻周女士登記結婚。周女士同時也是高總事業上的合作夥伴,很有經營頭腦,二人準備在事業上更進一步。周女士提出,婚後不希望公司再有任何“前妻元素”,要求三家公司的控制權完全收攏到新家庭。無論是出於和女兒關系的惡化和失望,還是未來公司治理的簡單方便,高總都考慮讓女兒將三家公司代持的股權轉回給自己,未來再逐步將周女士引入成為公司股東。但是,高總聽說股權轉讓目前要“先完稅後過戶”,高總想咨詢這種代持還原是否補簽一個代持協議就可以免稅,如果不能免稅是否要面臨高額稅負,未來女兒退出公司、過幾年新太太進入公司有什麼風險?

高總的問題很多,我們從代持股權還原、幾家公司變更成一人公司、進而變成夫妻檔公司幾個角度一一分析,法律盲區或風險還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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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還原或涉股權過戶納稅成本,直系親屬可零稅負過戶
首先,高總要收回股權,是基於他和小高當年就三家公司各50%股權的歸屬有共識——不是給女兒的,而是小高代持股權。所以,高總收回股權屬於代持股權歸還本人。代持還原並不是一個法律術語或制度,我們國家對於股權代持關系只是承認和保護實際出資人的投資權益,但是並沒有規定隱名股東登記為顯名股東的稅務優惠——也就是說所謂代持還原從外觀上看就是二人間的股權轉讓,股權轉讓是要申報並就轉讓收入納稅的。實務中,即便有法院確認代持關系的判決或調解書,稅務部門也可能就代持還原的股權過戶行為徵稅,遑論只是有一個當事人的代持協議。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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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還原後企業成為一人公司,暗藏“無限責任”風險
高總聽聞此言非常高興,當即準備委托筆者團隊起草股權轉讓協議等文件,筆者提醒高總:“代持股權還原後,您將成為這三家公司的一人股東,您知道這個變化意味著什麼嗎?”高總疑惑地說:“那不就是這三家公司都是我一個人說了算嗎?”筆者告訴高總,一人公司最大的風險在於股東出資“有限責任”保護層可能被擊穿。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好比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懸在一人公司唯一股東的頭頂,當公司無法以法人財產償還債務時,唯一的股東如果不能證明個人財產獨立於公司財產,將不再以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負責,而是面臨更大的風險——以個人全部財產(包括但不限於房產、存款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風險。而且,《公司法》對一人公司更嚴格的是,對於“濫用公司獨立人格”需要唯一股東“自證清白”。通常債權人追究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須證明股東濫用了公司獨立人格、混同個人和公司財產,由於信息不對稱證明這個很難;但涉及一人公司,舉證責任倒置——股東自己須證明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嚴格分離,否則法律直接推定股東公私不分,判決唯一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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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女兒1%出資比例,不是唯一股東是否就安全了?
意識到一人公司的巨大風險後,高總一拍腦袋提出了第二個方案:“那我和女兒分別持股99%和1%,這樣總歸是兩人公司了吧?”高總的提議想必是許多讀者此時共同的想法,然而司法實踐表明,這種股權結構依然有可能被認定為“實質一人公司”。

何為“實質一人公司”? 即公司在形式上雖有多個股東,但股權高度集中,小股東純屬“提線木偶”,公司完全由一名股東控制,喪失了有限責任公司的多元制衡本質。法院在判斷時,會著重審查以下幾點:1.股權比例是否嚴重失衡(如99%:1%);2.小股東是否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3.公司財產是否獨立於大股東的個人財產;4.是否存在代持等使小股東“虛化”的情形。倘若被認定股權主體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實質的單一性,則有限責任公司的架構可能被穿透認定為“實質一人公司”,依然要承擔一人公司的嚴格責任。像本案高總和小高這樣有直系親屬關系的股東組合,女兒保留小比例而不實際參與公司決策和分紅,具有債務糾紛追究股東連帶責任時被穿透審查的顯著特徵。
裁判案例:(2025)魯13民終3266號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系父子關系,兩人為被告廣西某丙公司的股東,持股比例分別為92%、8%。2022年6月開始,被告王某乙多次通過微信為被告廣西某丙公司、廣西賓陽縣某某木業有限責任公司、南寧某公司向原告採購貨物,期間各公司通過向案外人廣西某某裝飾材料集團有限公司轉賬支付貨款。2023年8月10日,經雙方對賬,被告廣西某丙公司尚欠原告貨款278978.5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訴訟。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廣西某丙公司的股東王某甲、王某乙系父子關系,兩被告未提交證據證實兩人財產分割,應當認定公司註冊資本出資體單一,該股權主體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實質的單一性,因此被告廣西某丙公司與一人公司在主體構成和規範適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故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應當對廣西某丙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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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檔替代父子兵,仍需註意人格混同問題
高總聽罷有點悵然,說道:“這麼多風險我咋不知道。那未來我和周女士結婚她肯定還要成為公司股東,我們各持一部分股權是否安全?這樣是不是避免了一人公司的問題,她也安心。”這種夫妻檔替代父子兵的股東結構,一個是解決了新舊家庭成員的股東更替,一個是可以穩固高總和新任太太的信任關系。但是,這樣的結構還是不能完全避免被認定為“實質一人公司”的風險。司法審判實務中,有大量“股東是夫妻二人,被認定為屬於實質上的一人公司”的裁判案例。以下分享部分案例與裁判理由:


/ / 破局之道:系統檢視綜合 安排防範三重股權風險
历經咨詢層層剖析,高總終於明白他未來股權變動可謂牽一發動全身,他至少要委托律師做好以下幾件事:
第一步
做好直系親屬股權轉讓與稅務申報手續
正如前文所說,當初高總直接把公司50%出資登記在女兒名下,是因為聽了很多“遺產稅”狼來了的所謂規劃,導致現在公司治理的不便。本次代持還原雖然沒有他最擔心的稅務成本,但是如何和女兒達成協議、順利過戶,也是他要解決的家事問題。我們建議不要生硬的直接命令女兒,因為無論女兒還是前妻都會擔心股權轉讓後,女兒的利益會在家族中徹底被邊緣化。高總可以通過保留女兒1%出資比例保證女兒作為股東的知情權,或者用現金贈與、信托受益人安排來換取女兒的理解,配合退出公司。
第二步
嚴格規範一人公司治理與決策程序
三家公司在變更為一人公司後,高總需要特別註意公司財務、決策的規範經營與治理。如公司須擁有獨立的銀行賬戶,避免公賬私轉。公司應建立並保留完整、規範的財務賬冊、會計憑證,並定期進行審計。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如借款、分紅)須簽訂正式協議,並嚴格履行,避免隨意挪用......所有重大決策,尤其是關聯交易,必須嚴格遵循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股東應避免對公司日常經營進行過度、隨意的個人幹預。

第三步
建立健康的股權結構,輔助傳承預案等安排
高總對於未來和未婚妻共同二次創業充滿信心,周女士也有未來生育子女的計劃。鑒於高總正當壯年,未來可能有多個子女,新任配偶與前婚子女、後婚子女利益如何平衡,是否所有的子女都進入核心企業接班,還是不同子女傳承安排各有不同。如果未來和周女士也離婚了,如何預留婚姻解體和合夥關系解散的“退出”安排。都是高總要冷靜下來考慮的——企業發展得越好,越要以動態的視角,包括公司法、民法典、稅法的交叉法律視角,去審視任何公司股東的重大變動。筆者認為,其實高總最合適的架構是股權信托,無論是哪一任太太和子女,都可以作為信托受益人個性化享有公司收益,而公司治理通過家族、信托、公司三端互洽安排完成。可惜,目前我國的股權信托還沒有非交易過戶的制度支持。
高總的案例,是中國無數民營企業股權遭遇家事困境的一個縮影。高總和千千萬萬個創始人一樣,擅長創造財富但不擅長“家企結合”統籌考慮和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