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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因註冊簡便、經營靈活,成為不少創業者的首選。實踐中,“登記經營者”不參與實際經營,“實際經營者”幕後操盤的情況屢見不鮮。那麽,當此類個體工商戶與他人產生糾紛,登記經營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小李與小趙系多年好友。念及朋友情誼,小李以自己的身份材料註冊登記了一家個體工商戶,交由小趙用於經營燒烤店。同時,小李還將其實名認證的微信賬戶借給小趙,用於該燒烤店員工工資的發放。在此過程中,小李本人並未參與該燒烤店的日常經營管理。
截至註銷時,該燒烤店尚欠員工小張部分勞動報酬未予支付。小張曾就勞動報酬爭議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仲裁委以“燒烤店已註銷”為由,撤銷了該案的受理。多次催要無果後,小張訴至法院,要求小李與小趙共同給付其勞動報酬。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小趙自認其是燒烤店的實際經營者,小李並未參與經營,但個體工商戶以字號對外開展經營,營業執照登記信息在對外經營中具有公示效力,小張有理由相信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應共同對個體工商戶的債務承擔責任。
並且,在本案中,小李對於小趙借用其身份材料辦理燒烤店註冊登記是知情的並提供了相關材料,小趙在日常發工資所用的“小李”微信的註冊也系在小李本人的協助下完成的,小李應對燒烤店經營期間發生的債務承擔責任。因燒烤店已註銷,則其登記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應對燒烤店經營期間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小李、小趙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小張工資。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在實踐中,不少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經營者都像本案中的小李一樣,並不參與日常管理和盈利分配,而是由他人實際經營。“掛名經營”看似“幫朋友忙”,實則暗藏風險。營業執照具有公示效力,內部的協議安排並不能對抗外部的法律關系,登記的經營者即使不參與經營,對外仍需承擔法律責任。
在此提醒大家,切勿因礙於情面或輕信他人而隨意出借身份信息,否則可能為他人的經營風險“買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九條: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註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