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快1年了,公司一直拖著不簽勞動合同,我能要補償嗎?”
最近收到太多類似咨詢,尤其202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落地後,不少朋友想知道:新規下,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到底怎麽要?
其實答案很明確:只要滿足核心條件,這筆錢就是法律給你的“合法福利”。今天就用最新政策+真實案例,把主張雙倍工資的全流程說透,從資格判定到證據收集,再到時效把控,記得點贊收藏!
先劃重點:要雙倍工資,需滿足3個前提條件
不是所有“沒簽合同”都能拿雙倍工資,先對照自查,符合這3點再啟動後續操作:
條件1:入職超1個月,確實沒簽書面合同
《勞動合同法》早就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必須在1個月內和勞動者簽書面勞動合同。這1個月是“寬限期”,但只要超了1個月沒簽,從第2個月開始就該付雙倍工資(最多可以要11個月雙倍工資,超過1年沒簽合同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條件2:是公司“不簽”,不是你“拒簽”
雖然新規明確必須是公司舉證證明“因勞動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本人不負舉證責任,但只要公司舉證成功,就可以不支付二倍工資!
條件3:沒超過1年仲裁時效
雙倍工資不是“隨時能要”,必須在1年仲裁時效內申請。具體1年的訴訟時效怎麽算,實踐中有不同標準:有的地方時效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算,有的地方“逐月計算時效”。
比如張女士2025年1月1日入職,沒簽合同,2025年12月31日離職。按照第一種計算方式,只要在2026年12月31日申請仲裁,都按照11個月的雙倍工資賠償;但按照第二種計算方式,2026年1月、2月申請仲裁,才是11個月雙倍工資,26年3月份申請仲裁,就是10個月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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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細節:雙倍工資按“實際工資”算,不是基本工資
這是很多朋友的誤區,以為雙倍工資按基本工資算,實際上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如果雙方有約定,按照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確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來確定正常時間的月工資。
比如張女士2023年2月13日入職某公司,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23年7月31日張女士離職。張女士要求公司支付3-7月的二倍工資差額,公司只願意按照其基本工資計算;後張女士訴至法院,經法官審理,根據張女士工資條,其月工資由基本工資及提成構成,最終法院判定某公司按照“基本工資+提成”計算,支付張女士二倍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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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秘籍:這5類證據是“王炸”,對照自查
打官司的核心是證據,記住“誰主張,誰舉證”:你要證明“有勞動關系、沒簽合同、工資多少”,公司要證明“已簽合同或員工拒簽”,誰拿不出證據誰輸。這5類證據一定要提前保存:
工資類證據:銀行流水(最好備註“工資”“薪酬”)、工資條(蓋財務章更有效)、個稅APP收入截圖,直接證明工資標準;
用工類證據:打卡記錄、工作群聊天記錄(群名帶公司名,有領導安排工作的內容)、社保繳費記錄、帶公司logo的工牌;
溝通類證據:你問HR“合同什麽時候簽”,對方回復“不急”“再等等”的聊天記錄、錄音,證明是公司拖延;
工作成果類證據:蓋公章的項目報告、業務合同、客戶對接記錄,輔助證明你是公司員工;
離職類證據:蓋公章的離職證明,上面的崗位、工作年限能直接佐證勞動關系。
實操要點:申請勞動仲裁要註意
第一步:提前協商(可選但推薦)
寫一份書面函,列明《勞動合同法》第82條(未簽合同付雙倍工資),明確要求公司支付差額,用EMS郵寄給公司HR或負責人,保留好快遞底單——哪怕協商不成,也能證明你主張過權利,可中斷時效。
第二步:準備材料申請仲裁
去公司註冊地或實際經營地的勞動仲裁委,準備這些材料: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公司工商信息(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網可查)、證據清單及復印件(準備3份)。
第三步:庭審答辯抓重點
庭審時不用慌,記住3個核心:① 公司說“簽了合同”,就讓它拿原件(復印件不算數);② 公司說“你拒簽”,就讓它拿書面通知證據;③ 公司說“是勞務關系”,就用打卡記錄、工作安排記錄反駁(勞務關系是按項目結算、不打卡、不隸屬公司管理)。
寫在最後
主張雙倍工資不是“占便宜”,而是倒逼公司履行法定義務——簽勞動合同是公司的基本責任,你沒必要因為怕“得罪公司”就放棄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現在正處於“沒簽合同”的狀態,先做兩件事:① 截圖保存所有工資流水、工作群記錄;② 發消息問HR合同簽訂時間,保留溝通記錄。這些都是後續維權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