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保障勞動者
實現勞動權益的重要法律形式之一
職場打拼的小夥伴
如果要續簽勞動合同
這些知識點要掌握哦!

續簽勞動合同
能再次設置試用期嗎?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註意哦!

勞動者再次入職此前工作過的企業,但崗位不同,也不需要再約定試用期。


續簽勞動合同,單位需要
給勞動者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勞動合同文本
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繼續工作,
勞動關系怎麼算?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按《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未續簽,員工能主張繼續工作期間兩倍工資嗎?

勞動合同期滿
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
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超過一個月
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
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