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後,工作微信賬號歸誰?

如今,工作微信早就成了職場人的 “必備工具”—— 銷售談客戶、客服解難題、招商對接合作、售後跟進服務,都離不開它。那麽,員工離職時,日常經營打造的微信賬號到底該歸誰、客戶資源算個人還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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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甲公司通過網絡開展健康教育業務,設置不同進階課程。劉某自稱於2023年3月至5月期間為甲公司提供勞務。在此期間:甲公司為劉某配發工作專用手機號;劉某使用該手機號註冊了專用工作微信;劉某作為客服,通過該微信添加大量購買網課的客戶。離職後,劉某並未交回該微信號。甲公司認為,工作微信沈澱了企業投入產生的客戶資源,劉某未交接導致大量客戶失聯,深度課程無法推廣,造成重大可得利益損失。甲公司因此向濟南市槐蔭區法院提起侵權責任糾紛訴訟,要求劉某返還工作微信賬號並賠償因此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近17萬元。
劉某辯稱:離職後未再使用該微信號,客戶資源應視為共同資源,公司並非唯一主體,自己不存在故意侵權行為。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工作微信賬號是否應由劉某交還?劉某是否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本案中,關於工作微信的歸屬,法院審理重在分析來源、目的和使用情形。包括:1.賬號註冊使用的是甲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機號;2.註冊目的明確指向工作需要;3.劉某以客服身份使用該賬號進行客戶溝通;4.客戶資源由公司宣傳、投放、課程體系導入而來。該賬號並非劉某自主創建,也不是個人資金投入,更不是私人社交工具,而是企業提供並用於履行工作職責的工具。綜合這些事實,法院認定:該工作微信屬於甲公司的“虛擬辦公資產”,應由公司享有占有、使用、管理的權利。雙方不是勞動關系,只是勞務合作,離職後是否也應交接工作賬號。法院認為:無論雙方是勞動合同關系,還是勞務合同關系,只要合同終止,均需履行“後合同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條明確規定:“債權債務終止後,當事人應遵循誠信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和《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也就是說,這些義務不是勞動者獨有的,而是所有合同關系雙方的共同義務。因此,劉某即便是勞務關系,在合同終止後也應履行賬號交接義務,協助企業恢復系統正常運行。
關於甲公司索要17萬的可得利益損失,法院對此做了嚴格的證據審查。企業主張的損失包括:深度課程未能轉化;客戶無人維護導致收益減少。但“可得利益損失”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必須滿足:與行為有明確因果關系;能提供具體數據支持,如此前轉化率、課程單價、客戶行為記錄等;損失具有可計算性。甲公司未能提供完整證據鏈,因此法院認定賠償部分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在審理過程中,法院對雙方進行了充分的釋法明理,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劉某同意配合找回密碼,將微信號交還公司;甲公司承諾十日內為其出具離職證明;糾紛順利化解。後續回訪顯示,甲公司已恢復賬號使用,劉某也取得離職證明。

法官說法

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邊界

如今,網絡社交賬號已體現出明顯的人身、財產屬性、管理屬性。無論是社交賬號、遊戲賬號、工作微信號,還是平臺店鋪後臺,這些看似“虛擬”的存在,卻承載著真實的商業價值與法律利益,也成為受法律保護的新型財產。

好多人離職時都會因為工作賬號發生糾紛,究竟是什麽原因?

表面上看,一個賬號只是一個“入口”;但在司法視角裏,它往往是一個載體——載體之中包含著客戶資源、交易信息、歷史溝通記錄,以及企業投入巨大的商業價值。因此,賬號本身雖為虛擬,卻具有真實且可衡量的經濟利益。換句話說,賬號並非“空殼”,它是企業運行的一種新型商業資產。

這些虛擬賬號看得見摸不著,法律上是如何認定的?它們算財產嗎?

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意味著:網絡虛擬財產已被納入民法體系保護範圍。其法律屬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虛擬性:它不是實物,而是一種數據形態的存在。2.財產性:無論是客戶資源、訪問量、粉絲數,還是店鋪評分,都能帶來真實的收益。3.可控制性:即誰擁有登錄權、管理權、數據的使用權。在司法實踐中,這些因素構成了“網絡虛擬財產”的基本認定標準。

法院認定一個工作賬號歸個人還是公司,主要看哪些方面?

核心在於兩點:目的性與來源性。1.目的性:賬號建立的目的是什麽。如果賬號因工作需要創建,且用於對接企業客戶,那麽它更可能屬於企業。2.來源性:賬號背後的資源從何而來。如果資源來自企業投入,如市場推廣、廣告投放、品牌影響力,那麽企業享有優先的權屬。此外,法院會綜合以下事實依據:誰提供了註冊設備、手機號?誰建立了賬號制度?賬號是否在履行崗位職責中使用?客戶是否因企業品牌才產生信任?這些因素往往能逐步推導出明確的權屬結論。

如果員工離職後就是不肯交接工作賬號,會有什麽法律後果?

離職人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完成賬號與客戶資料交接、歸還企業提供的設備、遵守保密義務、禁止利用曾經管理的信息牟利。若拒絕履行,可能涉及:違約責任、侵權責任、商業秘密侵犯、不當得利。這些責任有時會疊加,最終的法律後果可能非常嚴重。

除了工作微信以外,還有哪些可以認定為 “網絡虛擬財產”?

隨著數字經濟快速發展,虛擬財產的範圍正在不斷擴大,例如:1.平臺店鋪賬號(如電商店鋪):包含信用評分、粉絲量、店鋪等級,價值可達百萬級。2.遊戲賬號及遊戲道具:法院已多次認定它們屬於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性利益。3.短視頻賬號、直播間後臺:因具有粉絲基礎、商業轉化能力,司法認定價值越來越高。

法官提醒

對企業和員工的實用提醒:1.企業應提前制定賬號管理制度,包括賬號登記、分配、密碼管理、交接流程等。2.離職交接應形成書面記錄,包括賬號、數據、設備、客戶交接清單。3.員工應充分認識“工作賬號不是個人財產”,依法履行保密與協助義務。4.平臺應明確賬號屬性和管理規則,以減少用戶之間的權屬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