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京律師:離岸信托熱點術語大盤點,30個“行話”你知道幾個?

最近,家族信托相關話題熱度居高不下,甚至“破圈”成為老百姓茶餘飯後的談資。其中,神秘的“離岸信托”更是頗受關註,與離岸信托相關的術語“行話”,讓吃瓜群眾雲里霧里。
所謂離岸信托,是指在離岸地成立的信托,“離岸”是相對於委托人的居住地來說的。對中國居民來說,常見的離岸地有英屬維爾京群島(BVI)、開曼群島、澤西島、百慕大群島,以及新加坡、新西蘭、中國香港等。由於中國私人財富的積累,人和資產的全球流動日益頻繁,離岸信托也成為很多高淨值人士規劃家庭財富的常見安排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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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方便從事財富管理業務的讀者了解離岸信托,筆者團隊“人機協同”,整理了離岸信托業務的30個高頻術語,看看這些“行話”您知道幾個?

01

Settlor(設立人)

創立信托並將資產轉入信托的自然人或法人。例如海底撈的張勇夫婦,在上市前就以設立人的身份,將約1,000億市值的海底撈股票納入離岸信托。

02

Trustee(受托人)

持有信托資產法律所有權並依信托文件管理、處分資產的主體。受托人就像信托資產的“管家”,依照信托合同的要求,“打理”信托資產。在常見的離岸信托架構中,通常是由專業的信托公司或金融機構擔任受托人。

03

Beneficiary(受益人)

享有信托收益或本金的個人或群體。作為信托資產的“收獲者”,受益人最終享受信托帶來的經濟利益。在家族信托場景中,子女、孫輩等家族成員常被指定為受益人,實現家族財富代代相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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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Protector(保護人)

由設立人指定,可撤換受托人、否決重大決策的監督角色(非必須)。這是信托里的“監察官”,設立人賦予其關鍵權利,確保受托人按既定軌道管理信托資產。若受托人表現不佳或決策有偏差,保護人有權介入,撤換受托人或否決不合理決策,保障信托平穩運行。如香港知名藝人沈殿霞生前設立的信托,就有保護人的設置。

05

Irrevocable Trust(不可撤銷信托

設立人一經設立即不能隨意撤銷或變更,強化資產隔離;有力保障信托資產的獨立性,免受設立人後續變故影嚮。

06

Revocable Trust(可撤銷信托)

設立人保留撤銷或修改權,資產隔離效果較弱。相比不可撤銷信托,可撤銷信托給予設立人更多靈活性。設立人可根據自身情況變化,撤銷或修改信托條款,不過這也使資產隔離功能打了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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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Discretionary Trust(酌情信托)

受托人可自主決定何時、向哪位受益人分配多少收益/本金。受托人在此類信托中擁有較大自由裁量權,能依據受益人的實際需求、信托資產狀況等,靈活安排分配,滿足複雜多變的家族財富規劃需求。

08

Fixed Interest Trust(固定權益信托)

受益人對信托分配享有既定比例或金額權利。受益人權益明確,如同提前規劃好的軌道,受托人按規定向受益人分配固定比例收益或金額,為受益人提供穩定預期。

09

Accumulation & Maintenance Trust(累積與維護信托)

允許收益累積並在特定時間一次性分配給受益人。信托收益先“攢起來”,到特定時間點,如受益人成年、結婚等重要節點,再一次性發放,避免過早分配導致揮霍,保障財富合理使用。

10

Dynasty Trust(代際/永續信托)

跨越數代人、可存續100年以上的長期傳承工具。這是家族財富傳承的“長期規劃大師”,讓家族財富历經多代人傳承,實現家族財富的長效管理。

11

Reserved Power Trust(保留權力信托)

設立人保留投資、更換受托人等特定權力,兼顧控制與隔離。一般是通過立法規定,設立人可以為自己保留部分權力,而不會因為保留這些權力而被認為信托無效或擊穿信托追究信托財產的責任。例如,BVI是最早在立法中引入權力保留信托的地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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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PPLI(Private Placement Life Insurance,私募壽險)

私募壽險是一種基於人壽保險的財富規劃工具,它是一種特殊的人壽保險產品,通常需要投保人與人壽保險公司進行協商和個性化定制保單,而不提供市面常見的“貨架產品”,通常與離岸信托組合使用,兼具稅務遞延與投資靈活性。

13

Trust Deed(信托契約)

正式設立信托、界定各方權利義務的核心法律文件。這堪稱信托的“憲法”,詳細規定了設立人、受托人、受益人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信托資產的管理方式、分配規則等關鍵事項,為信托運作奠定法律基礎。

14

Letter of Wishes(意願書)

設立人向受托人發出的非約束性指導文件,體現其分配意圖。雖說意願書不具法律強制力,但是設立人傳遞內心想法的渠道。例如,設立人可在其中表明希望信托收益優先用於受益人教育、醫療等,為受托人提供參考方向。

15

Trust Fund(信托財產)

受托人持有的全部資產,包括現金、股權、不動產等。是信托運作的“物質基礎”,涵蓋各類資產形式。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由受托人管理,產生收益用於信托目的。

16

Corpus/Trust Capital(信托本金)

是信托資產的初始投入,區別於收益的資產原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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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st Income(信托收益)

租金、股息、利息等孳息,與本金分開管理。是信托資產運作產生的“果實”,租金、股息等收入構成信托收益。為清晰核算與管理,一般情況下,收益通常與本金分開記賬。

18

Distribution Standard(分配標準)

受托人向受益人付款時應遵循的條款,是明確信托收益分配的“游戲規則”,常見標準像保障受益人健康、教育、生活贍養、福利改善等,確保分配合理、有序,契合信托設立目的。

19

Investment Advisor Agreement(投資顧問協議)

受托人委外管理資產時與專業投顧簽署的文件。當受托人需借助專業投資力量,就會與投資顧問簽訂協議。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投資顧問憑專業知識為信托資產投資出謀劃策,提升資產收益。

20

Spendthrift Clause(揮霍者條款)

俗稱“防敗家子條款”,防止受益人因揮霍無度或被債權人追債,導致信托資產流失,簡單說,在信托中引入該條款,規定受益人無權轉讓在信托中的收益、受益人的債權人亦無權主張受益人以信托收益來償還債務,確保信托資產按設立人意願,持續為受益人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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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Anti-Bartlett Clause(反巴特萊特條款)

信托“免責條款”,一般稱為反巴特萊特條款(anti-Bartlett Clause),來自Bartlett VS Barclays Trust.Co.(1980)巴特利訴巴克萊爾銀行案。信托設立人不希望受托人幹預,便以此條款來允許受托人免於承擔管理義務。

22

Exclusive Jurisdiction Clause(專屬管轄條款)

約定爭議由特定離岸法院專屬管轄。提前選定處理信托爭議的“裁判機構”,專屬管轄條款指定特定離岸法院處理信托糾紛,避免不同法院管轄權沖突,提高爭議解決效率與可預期性。

23

Governing Law Clause(準據法條款)

明確一旦發生爭議,該用哪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來解釋信托文件,避免不同司法管轄區法律“打架”,讓信托運作有章可循,減少不必要的糾紛麻煩。

24

STAR Trust(開曼特殊信托)

是指根據開曼《信托法》第八部分規定的Special Trusts-Alternative Regime(《開曼群島1997年特殊信托(選擇性機制)法案》)規則成立的信托。STAR信托的主要特點是將信托的受益權和強制執行信托條款的權利進行了分離,該信托中規定並強調了信托執行人的角色(Enforcer),信托的受益人不能直接對受托人提起訴訟,要求受托人提供信托財產相關的信息,只有在信托契約中約定的信托執行人(Enforcer)或者法院通過法庭命令(Court Order)指定的人可以行使此項權利,這就避免了由於信托的受益人對於分配信托利益不滿意而導致起訴受托人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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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VISTA Trust(BVI 特殊信托

是指根據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的Virgin Islands Special Trusts Act(《特別信托法案》)規則設立的信托。VISTA信托的主要優勢在於它允許委托人在設立信托後仍保留對信托資產的控制權。具體來說,VISTA信托的受托人通常不參與底層公司的管理,而是僅負責持有公司股份,並在特定情況下行使投票權或幹預公司事務。VISTA信托僅適用於持有BVI公司股份的信托。

26

CRS Reporting(共同申報準則)

經合組織(OECD推行的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制度。旨在打擊跨境逃稅,參與國家金融機構按規定將非居民金融賬戶信息交換給其稅務居民國。離岸信托需遵循CRS要求,向相關部門申報賬戶信息,增強稅務透明度。

27

FATCA Compliance(美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

離岸信托需向美國國稅局(IRS申報美籍受益人信息。美國為掌握本國公民海外資產情況,推出此合規要求。涉及美籍受益人的離岸信托,需按規定向美國國稅局申報相關信息,避免稅務違規風險

28

Firewall Legislation(防火牆立法)

離岸地阻止外國判決直接執行信托資產的特別法。如同在信托資產周圍築起“防火牆”,離岸地通過此立法,防止外國法院判決直接觸及信托資產,增強信托資產安全性,維護離岸信托資產隔離優勢。

29

KYC/CDD(了解你的客戶/客戶盡職調查)

設立前對設立人、受益人、資金來源的全面審查流程。在信托設立環節,金融機構等受托人需對設立人、受益人身份,資金來源合法性等進行詳細調查。這是防範洗錢、恐怖融資等風險的關鍵步驟,保障信托行業健康發展。

30

Trust Registry(信托登記)

部分離岸地要求向註冊處備案(不公開),僅當局可查詢,兼顧隱私與合規。通過信托登記,離岸地監管部門掌握信托設立、運營等基本信息,確保信托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