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本來是為了幫我們分散風險的,可現在有些產品被包裝得花裏胡哨,產品名稱復雜價格還看不清,一不小心就可能買到自己根本不需要的東西。遇到這種情況,消費者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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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趙某在某汽車公司購買了一輛汽車。購車過程中,他在該公司一並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車險,共計支付費用6500元。然而,在提車並完成相關手續之後,趙某對費用明細進行核對時發現,這6500元中只有5000元屬於交強險和商業車險的保險費用,另外1500元對應的並不是保險產品,而是一份名為汽車專享服務合同的服務項目。趙某認為,自己在購車及投保過程中,並沒有被明確告知還存在這樣一項額外收費服務,也沒有對這個服務的必要性、價格、內容作出清晰選擇。趙某認為這種行為構成欺詐,於是把汽車銷售公司起訴到法院,請求返還1500元服務費並主張三倍賠償。
該公司辯稱,趙某購車當天不僅完成了購車、提車手續,還先後簽署了《車輛訂購協議》《汽車產品銷售合同》《汽車專享服務合同》《交車檢查表》並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公司認為,銷售人員已經對所有文件和費用作出了說明,趙某當場簽字確認,因此不存在任何欺騙或隱瞞行為。
法院審理
在本案中,雙方對1500元已經實際支付,合同中標明了該費用金額這一事實沒有爭議。案件的核心爭議在於公司是否在合同訂立時依法充分履行了告知義務,並取得了消費者的真實同意。爭議不在於有沒有簽字,而在於簽字之前消費者知不知道,懂不懂,能不能選。在涉及格式合同的交易中,法律對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設定了更高的說明義務。公司雖然主張銷售人員已經口頭說明,但未能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其在合同訂立時向趙某清楚、明確地說明了該服務的內容、獨立價格以及是否可以自主選擇,並取得了趙某的明確同意。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法院不能認定該汽車專享服務合同真實反映了雙方的合意。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趙某要求返還1500元服務費的訴訟請求。
三倍賠償適用於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的情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欺詐有嚴格的構成要件。本案中,一方面,趙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簽署多份合同文件時,對合同內容負有基本的審慎審查義務。另一方面,趙某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公司存在故意隱瞞、虛假告知、刻意誤導等主觀欺詐行為。因此,雖然該服務費收取不當,應當返還,但尚不足以認定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欺詐。三倍賠償缺乏法律依據。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公司向趙某返還1500元,駁回趙某關於三倍賠償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捆綁銷售的本質並不是商家多賣一點,而是有沒有真正尊重消費者的選擇權。當推薦變成前提,當選擇只剩一種,看似是商業策略,實質上可能觸碰法律紅線。
不少消費者都有類似經歷,比如買手機,必須要選套餐,買機票時會默認勾選保險,不勾選就無法下單。那麽像這樣的做法合法嗎?法律明確反對強制捆綁銷售。《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經營者可以推薦商品或服務,但不能把本可以單獨購買的項目作為交易前提強行搭售,只要消費者不同意就買不了,就可能侵害其自主選擇權。
還有一些情況,如開發商要求買房必須買車位,4S店賣車的時候,要求買車必須買保險、買裝潢等等。這樣的情況法律上是怎麽規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如果相關服務並非法定強制,而是經營者單方設定條件,消費者有權拒絕。
商家經常會反駁說合同裏寫得清清楚楚,消費者也確認同意,這種說法一定有效嗎?寫進合同不等於合法有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不得以格式條款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如果捆綁內容隱藏,默認勾選難以取消,即使寫進合同也可能被認定無效。
有的商家會說單買價格高,捆綁在一起售價更便宜。像這樣的做法合法嗎?《價格法》第十四條:禁止利用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導交易。如果通過擡高單品價格,制造捆綁更劃算的假象,就屬於違法行為。
優惠套餐和強制捆綁如何區分?關鍵看消費者能不能自由拆分選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影響用戶選擇、強迫或變相強迫交易。
在數字化消費中,有的會員會被強制送服務,這樣的情況能不能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權。是否已經實際使用服務是判斷能否退費的重要標準。
如果主商品退了,搭售的服務該怎麽辦?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後,應當返還財產。捆綁銷售中的附加服務依附於主合同存在,主合同解除,附屬合同原則上同步解除。
法官提醒:消費者遇到強制搭售,要註意保存證據,如合同截圖、下單流程錄屏、客服溝通記錄等。消費者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要求退費,協商不成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