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未休完提前返崗,視為放棄產假待遇?

休產假=沒績效?

產假未休完提前返崗

視為放棄產假待遇?

公司這些做法合法嗎?

休流產假工資計算方法詳解,休流產假工資怎麼算? • i人事

(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2020年12月1日,王某(女)入職A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至2023年12月1日,約定王某月工資總額15000元,其中基本工資3200元、績效工資11800元。

 

王某於2022年10月4日至2023年3月30日休產假,共計178天。產假期間,A公司以王某未參與績效考核為由,按基本工資3200元的標準支付其產假工資。2023年3月1日產假期屆滿前,王某提前返崗工作,但3月1日至30日期間,A公司僅支付王某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未支付該期間的產假工資。

 

王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補足產假工資,獲仲裁裁決支持後,A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本案為勞動合同糾紛,爭議焦點主要有:一是A公司是否應補足王某產假期間的績效工資;二是王某提前返崗是否視為放棄產假待遇?

 

法院認為,法律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資待遇。王某休產假前,其績效工資均為固定發放,而非基於完成特定工作業績的額外獎勵;王某未能參加績效考核系因行使休產假的法定權利,不可歸責於其本人,A公司以未經考核為由不計發績效工資,實質上降低了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於法有悖。

 

對於A公司關於王某提前結束產假返崗上班,應視為其自願放棄剩餘產假工資的抗辯意見,法院認為,員工提前返崗不等同於放棄產假待遇。王某提供勞動所獲得的工資系勞動對價,與具有社會保障屬性的產假工資屬不同法律性質,二者並不沖突,本案中王某亦未表示放棄產假工資,A公司擅自克扣產假工資屬違法,依法應予以補足。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A公司以王某產假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標準,補足王某產假期間工資差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產假是法律賦予女職工的法定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對於作為工資固定組成部分的績效薪酬,用人單位不得以女職工休產假未出勤、未參與考核等為由予以扣減。女職工因個人意願提前返崗的,是其積極提供勞動的表現,不能視為其放棄產假待遇,“勞動所得”與“產假待遇”並不沖突,勞動者均可兼得。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應依法保障“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的各項工資待遇、提供合適的勞動條件,並應規範績效考核、工資發放等用工管理流程,留存相應證據。勞動者應註意保留勞動合同、工資條、溝通記錄、考核申訴材料等關鍵證據,以便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效維權。勞企雙方應相向而行,共同構建公平包容、生育友好的勞動環境。

 

 

法條鏈接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 》第十三條 女職工按照規定休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的,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或者欠繳生育保險費,造成女職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統籌地區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標準向女職工支付費用;其中生育津貼低於女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還應補足差額部分。

 

前款所稱女職工原工資標準,是指女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按照女職工應得的全部勞動報酬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低於女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計算。女職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照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