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敬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贍養父母是為人子女
應盡的法定義務。
對於沒有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
子女應當予以贍養,
但如果老人自身有退休金或者收入,
子女還應給付贍養費嗎?
前不久,
黑龍江省大慶市
就發生了一起這樣的糾紛。
一名年逾七旬的老人,
要求其與前妻所生的大兒子
支付贍養費,
大兒子卻稱其父親每月有
高額退休金及職工醫保保障,
而自己還得
撫育孩子、贍養母親及岳父母,
經濟較為困難,
無力支付贍養費,
該抗辯理由是否成立?
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高工資退休,主張高額贍養費
老薑原系大慶市某國有企業高級工程師,其於1995年與前妻車某離婚,並約定婚生子大薑與車某共同生活,老薑每月支付撫育費直至大薑獨立生活為止。
離婚後,老薑很快與他人另組家庭,再育一女兒小薑。因老薑懷疑大薑非其親生,便與大薑多次發生沖突,彼此關系十分僵化。2025年6月,大薑同意做親子鑒定,雙方共同委托黑龍江某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結論為二人確系父子關系。
親子鑒定雖解除了老薑心頭上的一塊心病,但二人關系並未得到緩和。因老薑特別疼愛其女兒小薑,總是想方設法接濟小薑,即使自己退休金每月近7000元,仍要求大薑拿出工資的30%作為贍養費。後因雙方意見不合,老薑遂訴至法院。
訴中放棄向女兒主張贍養費
訴訟中,被告大薑辯稱,其父親老薑與案外人育有妹妹小薑,小薑現已上班,其對父親也應負有贍養義務,故對父親的訴求,小薑也應該承擔50%的責任。
另外,原告老薑退休金每月6700餘元,屬於高工資退休人員,退休金加上單位過年津貼等,足以滿足其生活需要,且有醫療保障,故其不應再向子女索要贍養費;此外,自己的孩子還處於中學階段,需支付教育費用,母親及岳父岳母也需要贍養,經濟壓力較大,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鑒於老薑僅向大薑主張贍養費,但根據法律規定,贍養父母是全體子女共同的法律責任。於是在庭審中,法官依法向原告老薑進行釋法,告知上述相關法律規定及放棄權利的法律後果,但老薑仍堅持僅起訴其子大薑,拒不向女兒小薑主張贍養費。
贍養義務並不因退休金而予免除
大慶市高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贍養糾紛案件並非系必要共同訴訟案件,父母選擇向部分子女主張權利系對自身權利的合法處分,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且符合民事訴訟法“不告不理”原則,故經釋明後,原告仍僅起訴大薑,符合法律規定,無需再追加他人作為被告。
案件承辦法官賈彪告訴記者,贍養是法定義務,該義務核心在於:只要父母存在“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情形之一,子女就應履行贍養義務。本案中,老薑雖有高於普通人的退休金,但其年逾七旬,已缺乏勞動能力,且體弱多病,退休金難以完全滿足其生活及可能面臨的醫療等費用需求,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贍養費的訴求應予支持。
對於贍養費數額,應綜合考慮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當地生活水平、贍養人數量及經濟能力等因素,但通常不得低於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低保及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因此,即便老人有較高退休金,子女仍應給付適當的贍養費。本案中,基於原告的子女及大薑家庭負擔較重的實際情況,法院綜合認定,大薑每月支付400元贍養費為宜。
親疏遠近並非拒不贍養的理由
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的法定義務。賈彪法官表示,對於父母而言,只要具備“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二者之一,其就享有要求子女贍養的權利。贍養義務不得附加任何條件,亦不能因其對子女關系的親疏遠近而免除。另外,贍養並不是以撫養為前提,兩者之間不是相互依存的對向性關系,因此,父母即便未盡撫養義務,也不能成為子女不盡贍養義務的正當理由;同樣,即便父母有相對較好的條件,如有退休金、存款及住房等,也不能成為子女拒不贍養的正當理由。
對於贍養費數額的確定,法院一般會在父母提出的訴求範圍內,綜合考慮當地日常生活水平、消費水平、子女經濟狀況與家庭條件,以及父母的收入與支出情況、身體狀況等因素,進行綜合認定,確定一個合理的贍養數額。
法官提醒:百善孝為先。贍養老人,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子女應盡的義務,更是社會公序良俗的重要體現。作為子女,應自覺履行贍養義務,讓父母老有所養、老有所依;同樣,身為父母,也要秉持勤勞、節儉、智慧、善良的品質,在兒女成長道路上多給予相對平等的關愛和引導,為子女創造和睦相處的家庭氛圍。家庭成員之間要相互體諒、多加溝通,珍惜親情,及時化解矛盾糾紛,切勿讓“子欲養而親不待”的遺憾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