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門口安裝攝像頭
卻拍到鄰居住行軌跡
是否構成侵權

(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邱某與董某系鄰居關系,共用一條消防通道。董某基於安全考慮,於2023年12月在房門和公共安全通道上方各安裝一枚攝像頭。
經現場勘查,兩枚攝像頭可攝錄所有進出該通道的人員,雖未直接對準邱某房門,但完整記錄了邱某及其家人、親友的出入情況,未保留相應隱私空間。邱某遂以該攝像頭侵犯其隱私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董某拆除攝像頭、刪除存有邱某及家人的監控數據,並對用攝像頭侵犯隱私的行為向邱某本人道歉。

法院審理
本案為相鄰通行糾紛。法院經審理認為,自然人享有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核心屬性為自然人隱藏或不欲為外人知悉的狀態。同時,邱某的個人信息亦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包括以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能夠單獨或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類信息,其中包含行蹤信息等。
本案中,董某安裝的攝像頭雖未直接拍攝邱某房門,但攝錄範圍覆蓋了雙方共同使用的通行通道,該通道使用人員相對具體、特定。邱某及其家人、親友出入該通道的行蹤軌跡,屬於受法律保護的個人信息,可被攝像頭完整攝錄並留存。董某為了家人以及自身安全考慮,在未徵得邱某同意的情況下,持續攝錄、存儲邱某的通行信息,該行為缺乏合法性、正當性及必要性,已構成對邱某個人信息及隱私權益的侵害。因此,邱某要求董某拆除涉案攝像頭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經調查,董某未將錄像用在其他用途,邱某亦未提交證據證明董某的錄像行為對其名譽造成損失,故其要求董某道歉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如董某基於安全考慮確需安裝攝像頭的,可向小區物業提出申請或在不攝錄邱某及其親友出行的前提下另行安裝攝像頭。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董某拆除涉案攝像頭,並刪除有關邱某及其家人的監控數據。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自然人的隱私權與個人信息依法受法律保護。鄰里之間出於安全考慮安裝安防設備,本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不侵權原則,兼顧自身安全與鄰居隱私。共用通道雖屬公共區域,但使用人員較為特定、空間相對封閉,在此處安裝攝像頭,容易獲取到該空間居民的出入軌跡、出行規律、訪客信息等受法律保護的個人信息。未經鄰居同意,擅自安裝攝像頭長期攝錄、存儲他人通行信息,即便未直拍房門或用於傳播,亦構成對他人隱私與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
法官提醒,鄰里相處應當相互尊重、互諒互讓,在維護自身安全的同時,也要充分顧及他人的隱私與個人信息權益。確需安裝攝像頭的,應事先與相鄰方友好溝通,合理調整拍攝角度,避開他人通行軌跡與私密區域,必要時可向小區物業報備,採取合法、適度、必要的方式進行安防。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