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換臉時代,你的肖像權還能守住嗎?

“沒簽過任何AI相關授權,法務正在緊急處理。”
4月20日,張若昀工作室發出這句聲明時,愛奇藝世界大會剛剛落幕。這場發布會的重頭戲之一,就是平台高調宣布推出“AI藝人庫”,稱已有117位藝人簽署協議,授權其形象、聲音等生物信息用於AI影視制作。平台甚至宣稱,這將“解放”演員生產力,讓他們從“一年演4部戲變成14部戲”。
然而,技術宣講會的熱度尚未散去,辟謠聲明便從社交媒體上陸續襲來。張若昀、於和偉、王楚然、李一桐等多位藝人接連發聲,均明確表示“從未簽署任何AI相關授權”。
究竟是“簽約”還是“被簽約”?“入駐”還是“被入駐”?這起風波撕開的,遠不止愛奇藝與幾位明星之間的誤會,而是AI技術狂飆時代,一個所有人都無法回避的法律拷問:當AI可以輕松複制你的臉、克隆你的聲音,你的肖像權、聲音權——那些你與生俱來的人格標識——還能守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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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約”變“被簽約”:AI藝人庫的授權迷霧
先厘清事件本身。
4月20日,愛奇藝在世界大會上宣布上百位明星入駐旗下平台“納逗Pro”的AI藝人庫,並以圖表形式披露部分名單,包括馬蘇、陳哲遠、曾舜晞、丞磊、蔣龍等。愛奇藝創始人、CEO龔宇現場表示,AI影視化趨勢無法阻擋,“未來真人實拍可能會成為非遺”。他還說,演員授權AI影視合作後,“原來一年可以接2個項目,現在可以接4個項目”。
發布會結束後,辟謠風暴接踵而至。張若昀工作室率先發聲:“沒簽過任何AI相關授權,法務正在緊急處理。”於和偉、王楚然、李一桐方面也紛紛跟進。當日下午,愛奇藝發表聲明回應稱:入駐藝人庫代表藝人有接洽AI影視項目的意願,但是否參加某個具體項目、是否出演某個具體角色,都需要進行單獨的商談和授權,流程與傳統的真人影視項目合作一致。
這場風波的核心爭議點其實很清晰——愛奇藝是否在未獲得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將藝人歸入“已簽約”範疇?即便如愛奇藝所稱,“入駐”只代表“有意願”而非“已授權”,將藝人信息公開展示於“AI藝人庫”的行為本身,是否已經構成了對藝人肖像權的不當使用?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趙良善律師指出,即便AI生成形象並非藝人肖像、聲音的直接複制,而是深度合成成果,未經授權仍構成侵權。“只要AI合成的形象、聲音具備可識別性,能讓公眾對應至特定藝人,就屬於侵害他人人格權的行為。”
這意味著,即便愛奇藝的初衷是“搭建溝通平台”,但在未經藝人明確同意的情況下,將其肖像納入AI藝人庫並公開展示,本身就可能觸碰了人格權保護的法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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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時代,什麼是“可識別性”?
 
上海徐匯法院在一起“AI換臉”侵權案中明確:即便視頻中被替換的是面部,但原告的體態、動作、聲音特徵、表演方式等仍具有可識別性,就屬於受法律保護的肖像權範疇。通過對比原視頻素材,仍能通過未被修改的衣著服飾、肢體動作及相應的場景細節識別出該身體形象對應的主體。
這意味著,AI時代肖像權的保護範圍,已經從傳統的“面部識別”擴展到“任何可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包括體態、動作、聲音、表演方式等。你在鏡頭前的每一個可識別特徵,法律都在保護。


二、法律紅線:肖像權、聲音權、敏感個人信息的三重保護
這起事件至少觸碰了三個層面的法律保護體系。
第一層:《民法典》第1018條——肖像權保護不以“營利目的”為前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一千零一十九條進一步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需要註意,2017年《民法總則》之後,肖像權的保護不再以“以營利為目的”為前提。即便平台不從中直接牟利,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同樣構成侵權。愛奇藝將藝人納入“AI藝人庫”並公開展示,即便平台聲稱這只是“意願展示”,也構成了對藝人肖像的制作、使用和公開行為。如果沒有獲得藝人的明確授權,這一行為的合法性本身就值得質疑。
第二層:《民法典》第1023條——聲音權與肖像權同受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這是民法典人格權編的一大亮點,首次將聲音納入人格權保護範疇。
這意味著,AI藝人庫如果涉及對藝人聲音的克隆和使用,同樣需要獲得藝人的明確同意。平台不能用“只是展示意願”來繞過這一法律義務。
第三層:《個人信息保護法》——人臉信息屬於敏感個人信息。
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生物識別信息屬於敏感個人信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必須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不是“一攬子同意”,而是就具體處理目的、行為、方式、後果單獨告知並取得同意。
愛奇藝如果以“入駐即代表有意願”的方式,試圖獲取藝人對AI形象的“一攬子授權”,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北京互聯網法院發布的涉AI典型案例也明確:未經同意創造自然人的AI形象,構成對人格權的侵害。
三、“意向”不是“授權”:法律上根本是兩回事
愛奇藝在回應中強調,“入駐藝人庫”只代表“有接洽AI影視項目的意願”,不代表已經授權。這個說法在商業上或許可以自圓其說,但在法律上卻引發了更本質的追問:
“展示意願”本身,是否需要獲得藝人的同意?
答案是肯定的。將藝人的姓名、肖像等信息列入“AI藝人庫”並公開展示,這一行為本身就是對藝人肖像的制作和使用。法律上,這不叫“意願”,這叫“使用”。使用的合法性,必須以“同意”為前提。
趙良善律師提醒,AI藝人庫若缺乏合規約束,極易引發授權造假、人格權被肆意侵害、演藝行業秩序混亂等諸多亂象。平台以“技術中立”“已獲授權”抗辯無法免除其法定責任,平台作為AI藝人庫運營主體,負有嚴格的授權真實性審查義務,必須確保藝人授權系本人自願、單獨、明確作出。
北京互聯網法院2025年發布的八起涉AI典型案例中,明確裁判規則包括:未經許可使用AI合成的名人聲音用於“帶貨”構成侵權、未經授權對包含他人肖像的視頻進行“AI換臉”處理構成對他人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這些裁判規則都指向同一個核心原則:AI技術的使用,不能繞開人格權保護的法律底線。
四、行業警示:當授權鏈條斷裂,藝人維權將陷入被動
愛奇藝事件之所以引發巨大反嚮,不僅因為它涉及多位知名藝人,更因為它暴露了AI時代人格權保護的系統性風險。
風險一:授權的“灰色地帶”。
“入駐”等於“授權”嗎?經紀公司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AI使用權限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被默認為“同意”?這些問題如果不在合同層面明確厘清,將成為行業糾紛的導火索。國樽律師事務所發布的行業調查報告顯示,當前文娛產業合同中“AI條款缺失率”驚人地達到92%,這一數字暴露出行業在新技術沖擊下的重大法律盲區。
風險二:授權的“不可逆性”。
一旦藝人同意將形象、聲音數據授權給平台用於AI訓練,這些數據被納入大糢型後,幾乎不可能“撤回”。即便藝人後來反悔,已投入糢型的數據也難以徹底刪除。這正是匯業律師事務所關註的問題:AI技術的廣泛應用,使得人格權侵權的認定與維權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明星藝人作為公眾人物,由於肖像與聲音具有極高的商業價值與辨識度,更是成為AI侵權的重災區。
風險三:平台責任的邊界。
當AI生成的內容涉及侵權,平台是否應承擔責任?如果平台以“技術中立”為由拒絕擔責,藝人維權將面臨“找不到責任主體”的困境。《人工智能擬人化互動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已經釋放了信號:AI服務提供者將承擔更明確的合規義務,包括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建立科技倫理審查機制等。這提醒所有涉足AI業務的企業,合規不是可有可無的“附加題”,而是必須面對的“必答題”。
五、從業者如何守住人格權防線?
AI技術不會停下腳步,但法律保護也不會缺席。對藝人、經紀公司和普通從業者而言,以下幾條底線值得守住:
第一,任何涉及AI形象、聲音的使用,都必須獲得明確授權。
“默示同意”在法律上不成立。經紀公司在簽約時,務必在合同中增設AI條款,明確禁止或授權使用AI技術的具體範圍、約定訓練數據來源的合法性、建立收益分配機制。
第二,警惕“一攬子授權”陷阱。
未經單獨同意,不得將肖像、聲音等生物信息授權給平台用於AI訓練。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要求,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平台不能用一份“入駐協議”或“用戶協議”中的隱蔽條款,打包獲取對藝人AI形象的使用權。
第三,保留維權路徑。
一旦發現未經授權的AI形象使用,應立即保全證據——包括侵權視頻、截圖、鏈接、發布時間、傳播範圍等,並及時進行電子證據公證。可向網絡平台投訴要求下架,平台未及時處理的,平台也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關註監管動態。
國家正在加快AI領域的立法步伐。《人工智能擬人化互動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已發布,未來AI服務提供者的合規義務將更加明確。從業者應密切關註政策走向,提前做好合規準備。
寫在最後
愛奇藝“AI藝人庫”風波的戲劇性轉折,恰恰印證了一個樸素的道理:技術再先進,也不能繞開人的意願。
張若昀、於和偉們的辟謠,不是“小題大做”。因為AI時代,你的臉、你的聲音、你的表演——這些獨一無二的人格標識,正在變成可以被複制、被克隆、被無限次使用的“數字資產”。如果不從一開始就守住“同意”這條底線,等到你的AI分身出現在你沒演過的劇里、說著你沒說過的話、代言著你沒同意過的產品時,再想追回來,已經來不及了。
法律留給每個人的保護,從“未經同意不得使用”開始。技術可以進步,但這條底線,不能退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