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一搜,你竟成了“猥褻犯”?律師、教師、畫師接連中槍

導讀:AI可以有技術層面的容錯空間,但絕不能冒充事實、傷及無辜,更不能成為不負責任的“造謠者”。當AI的“幻覺”演變成對人的實質傷害,法律不該再沉默。

“按AI的說法,我現在應該在監獄里。”


北京一所知名國際高中的音樂老師小河(化名)怎麼也想不明白——AI搜索給他的“定罪”,來得比任何司法機關都快。AI不僅說他因猥褻學生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還梳理出了一條完整的“案發時間線”:2024年6月事件爆發,7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8月法院一審判刑10年,9月被依法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而真實的小河,一直在學校正常上課,從未被任何司法機關調查過。


這不是科幻電影,是2026年真實發生在AI搜索中的事。AI憑空給人“判刑”,誰在為算法暴力買單?
 
“莫須有”的十年:AI如何完成一次“數字判決”


2025年1月,小河的一位同事在社交平台瀏覽帖文時,發現一個“猜你想搜”的詞條後綴出現了學校名字和小河的真名。同事點擊鏈接後,頁面跳轉到AI置頂的搜索結果,AI信誓旦旦地宣稱這是一起小河在學校發生的“事件”,並以“目前公開信息的梳理和總結”的權威口吻呈現。


更令人不安的是,AI還衍生出了新的版本,提到小河存在“體罰”或“辱罵學生”的行為,有糢有樣地提及來龍去脈,聲稱有相關視頻流傳,且事件在網上持續發酵成為熱點案例。


發現這一情況後,小河立刻聯系了AI服務提供商上海某社交平台的客服,將自己的相關證明材料發送到官方郵箱,還向上海市民服務熱線12345請求協調。但直到一年之後,這條AI生成的虛假信息網頁鏈接才終於失效。


同病相憐的不止小河一人。


00後二次元畫師小兆,常用同一個網絡暱稱在各社交平台發布原創作品。她搜索自己暱稱時發現,置頂的AI答案提到她在過去一起交易中存在“跑單、騙稿”行為,需要“避雷”。小兆在賬號中發了澄清帖和“防搜聲明”,但AI搜索結果至今仍會關聯虛假負面信息。


北京律師黃貴耕的遭遇更令人瞠目結舌。2025年5月,有人以“黃貴耕律師”為關鍵詞搜索,百度AI自動總結出“黃貴耕律師涉及偽造公司印章案”,點擊另一關聯詞條,AI甚至總結出他存在“威脅法官、涉嫌介紹賄賂的嚴重負面行為”。黃貴耕已起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權糾紛案,要求下架不實信息、公開道歉並索賠100萬元。而百度公司的代理律師給出的解釋是:這類事件是生成式AI在信息合成過程中出現“幻覺”造成的事實性錯誤,“在AI技術的發展過程中難以避免”,因此百度不應承擔責任。


AI為什麼會“憑空造罪”?


專家分析,AI憑空造罪主要源於三方面問題:其一,生成式AI的訓練數據混雜了大量未經核實的網絡信息,糢型本身不具備事實判斷能力,只會盲目且“自信”地編造內容;其二,AI服務提供商缺乏完善的內容審核與快速糾錯機制;其三,當前法律針對AI生成虛假信息的責任認定尚不清晰,受害者維權路徑漫長、成本高昂。


對AI生成內容不準確的責任認定,司法實踐給出了分層框架。杭州互聯網法院在2025年底審結的全國首例生成式AI“幻覺”侵權案中明確,對一般性不準確信息,現行法律未要求服務提供者承擔確保信息準確的結果性審查義務,僅要求其採取合理措施提高生成內容的準確性與可靠性。但這一裁判標準針對的是信息查詢場景中的“一般性不準確信息”,當AI編造的是足以摧毀個人職業生涯的刑事犯罪記錄時,是否仍然適用同一標準,值得深究。


AI造謠的法律後果:誰該為“數字判決”負責?


AI造謠的本質,是侵害公民名譽權。


當AI生成關於小河的“判刑”信息時,AI本身沒有法律人格,不能作為侵權責任主體。但AI的服務提供者是否應當為其輸出的虛假內容承擔責任,是法律需要回答的核心問題。


目前的司法實踐正在逐步厘清AI侵權的責任鏈條。


2026年4月,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辯稱其發布的侵權視頻文案系AI生成,法院明確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使用者依法負有必要的核實義務,不得以“內容由AI生成”作為免責借口。


《民法典》第1197條確立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準,曡加《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事前審查要求,正在將平台塑造為必須履行“紅旗標準”下高度註意義務的“守門人”。抖音生活服務2026年4月22日發布的AIGC創作規範即要求,創作者發布AI生成內容須主動聲明,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使用他人肖像、聲音等進行AI創作,違者將面臨警告、限流直至封禁的處置。


但平台的責任認定仍存在糢糊地帶。以杭州互聯網法院審結的全國首例AI“幻覺”案為例,AI糢型生成了某高校校區的錯誤信息,法院認定:對一般性不準確信息,現行法律未要求服務提供者承擔確保信息準確的結果性審查義務。然而,AI編造教師猥褻學生並被判刑的完整司法記錄,顯然已不屬於“一般性不準確信息”,而是對社會評價具有毀滅性打擊的虛假指控。將此類信息與信息查詢場景中的“校區錯誤”等同處理,是否低估了其對個人名譽的實質性傷害?


一個謠言,一生清白


小河的遭遇不是個案,任何人的姓名、職業信息,一旦被AI錯誤關聯負面事件,就可能淪為“數字判決書”下的囚徒。


對於教師而言,“猥褻學生”的指控無異於職業生涯的“死刑判決”,即便後續澄清,也難消除旁人“無風不起浪”的偏見;對於律師來說,虛假犯罪記錄更是對職業信譽的毀滅性打擊。黃貴耕面臨的困境即是明證——這些虛假信息被他在代理案件的委托人及家屬看到了,“突然有一天發現我被AI寫成了一個罪犯!這讓我以後還怎麼面對委托人?”


更值得警惕的是,這種結構化的虛假信息,借著公眾對AI“客觀公正”的信任,將技術幻覺包裝成司法事實,欺騙性與傳播力遠勝傳統網絡謠言。試想,如果求職時用人單位用AI核查背景、家長用AI了解教師口碑、合作方用AI核驗商業資質,若AI頻繁輸出有損人格的虛假信息,整個社會的信任機制都將遭受根本性破壞。而且這種傷害具有不可逆性,“造謠零成本,辟謠一整年”,即便虛假鏈接下架,搜索引擎緩存、網絡截圖傳播仍會持續造成負面影嚮。


誰來堵住制度漏洞?


AI憑空造罪正在暴露制度性短板。



小河發現問題後,經历整整一年才讓虛假信息失效——在AI信息傳播以秒為單位的今天,一年足以對個人聲譽造成不可逆的損害。


現行維權路徑中,受害者需要自行聯系客服、發送證明材料、向市民熱線求助,耗時耗力且結果不可預期。應當建立面向公眾的統一、便捷的AI信息侵權申訴機制,降低普通人的維權門檻。壓縮虛假信息存續周期,杜絕“一年才糾錯”的荒誕情況。

2026年3月30日,工信部等十部門聯合印發《人工智能科技倫理審查與服務辦法(試行)》,標志著我國人工智能倫理治理從原則倡導向制度化、程序化的關鍵跨越。

國家網信辦等七部門聯合印發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已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明確為維護網絡安全法律責任主體,設定了生成內容標識等具體義務;新修訂的《網絡安全法》已於2026年1月1日生效,將總體國家安全觀內嵌於人工智能治理的規範框架。


但小河、小兆和黃貴耕的遭遇恰恰表明,現有規則在快速迭代的AI技術面前仍有不足。


技術可以犯錯,但技術不能成為傷害的工具。當AI開始隨意給普通人“判刑”,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成為下一個受害者。在追逐技術創新的路上,必須守住底線——保護每一個普通人的名譽與尊嚴,才是技術發展最該堅守的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