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業顧問離職後,可以拿到離職前未回款部分提成嗎?

員工離職後

公司卻以“內部規定”為由

克扣傭金

幹了活卻拿不到應得的報酬

勞動者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案情回顧

張女士曾在一家房地產咨詢公司擔任置業顧問,工作近半年後,因個人原因辦理了離職。可讓她沒想到的是,自己在職期間銷售8套房屋的傭金,在離職後公司僅同意支付其中的6套,剩餘2套房屋的傭金卻以“不符合結算條件”為由拒絕支付。多次協商未果後,張女士將公司起訴至紅橋法院,要求公司支付8套房屋的銷售傭金,共計2萬餘元。

 

庭審中,被告公司辯稱張女士確實在公司完成了6套房屋的銷售工作,公司願意支付該部分款項。但另外2套房屋的買賣合同是在張女士離職後簽訂的,根據公司的考核獎勵辦法規定,員工主動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未結傭金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天內全款到賬的部分進行結算,也就是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之日60天後全款到賬的不予結算傭金,因此拒絕支付該2套房屋的傭金。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銷售傭金作為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對價,屬於勞動報酬範疇,用人單位應及時足額支付。對於被告公司認可張女士完成了6套房屋的銷售工作,該部分傭金法院予以確認。

 

對於有爭議的2套房屋傭金是否應該發放,根據被告公司的考核獎勵辦法規定,雖然張女士離職時並不符合爭議房屋傭金的結算條件,但在其離職前已完成該2套房屋的客戶接待、認購流程等核心銷售工作該行為是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最終訂立的關鍵前提後續回款延遲屬於外部客觀原因,並非勞動者過錯,在房屋已全款到賬,公司實際獲益的情況下,僅以內部制度拒付傭金,不符合法律規定。

最終,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判決被告公司足額支付張女士銷售傭金2萬餘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法官提示

勞動報酬,是勞動者辛勤付出的對價,受法律最根本的保護。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必須合法合規,不能隨意設置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勞動者遇到欠薪扣傭糾紛,要保存好傭金明細、成交記錄、溝通記錄等證據材料,及時通過仲裁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