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糾紛中,香港法庭能直接處理中國內地財產嗎?

引言


隨著內地與香港人員往來與財產融合程度日益加深,跨境婚姻、繼承糾紛持續增長。近年來涉港婚姻規糢穩定,數據以香港政府統計處為最權威依據。2023年香港登記結婚47723宗,其中涉港婚姻(涉港婚姻是指夫妻一方為香港人且另一方為內陸人,同時在香港登記結婚的婚姻)18939宗,占比約39.7%;2024年結婚44196宗,涉港婚姻19872宗,占比升至44.9%。結構上,跨境婚姻由以往香港男配內地女為主,轉向雙向均衡,香港女性與內地男性婚配占比已近四成。

內地方面,涉港婚姻納入涉外及港澳臺婚姻統一統計,2023—2024年全國該類登記分別約4.97萬對、6.19萬對。上述數據直觀反映兩地人員融合持續加深,也成為跨境婚姻家庭糾紛增多的重要現實基礎。在此背景下,香港家事法庭能否直接分割處理中國內地境內的財產,已成為區際家事司法的核心爭議。

本文以香港普通法與成文法為視角,結合《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等最新區際司法協助機制,通過典型判例的實證分析,深入解析管轄規則、法律適用及執行實踐,為讀者提煉出跨境家事司法的核心要點與實操指南。


一、香港家事法庭的管轄規則:

跟著“人”走,而非跟“財產” 走


香港法院對內地財產的處理權限,以“居住”作為管轄權為基礎,既非單純的“屬人”也非單純的“屬地”管轄。簡單來說,香港法庭看的是“人是否在香港”,而不是“房子在哪裏”。

 

1. 離婚案件管轄:

居籍或經常居住是“敲門磚”

 

依據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第3條,只要夫妻一方在呈請提出當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香港家事法庭即取得離婚管轄權:


以香港為居籍(domicile);或

在緊接呈請提出當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間內,慣常居於香港;或

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系。

 

一旦管轄權確立,法院就有權處理夫妻全球範圍內的婚姻財產,包括位於內地的動產和不動產。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2條對“財產”的定義涵蓋了“任何土地財產或非土地財產”,未作地域限制。所以,對於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關鍵在於人在哪,而不是房子在哪,只要香港對離婚案件有管轄權,那麼便可以進而對位於全球範圍內的財產分割進行裁決,當然也包括內地的財產。


2. 繼承案件管轄:

看死者的“根”在哪裏,但財產分割還要看地方!

 

依據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繼承案件的管轄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居籍為依據。若被繼承人居籍在香港,香港法院可對其全球遺產作出確權、份額分配判決。

 

但需特別註意,不同於離婚財產分割,香港法院的繼承案件司法管轄權只涵蓋在香港的遺產,境外遺產需根據遺產所在地法律處理。即你還需要到內地的遺產所在地法院提起繼承權訴訟,才能獲得你應屬份額的遺產。

 

那麼,當事人如何將自己的內地財產通過繼承傳給下一代呢?答案是設立遺囑。對於經過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檢定的遺囑,內地公證處可以按照該遺囑辦理繼承權公證手續,進而對該財產按照遺囑內容進行分割,讓下一代可以繼承得內地財產。所以,一份獲得程序保障的遺囑是實現財產繼承的不二法寶。


二、香港家事法庭處理內地財產的疑問:

香港對內地財產的判決能否獲得內地支持

 

基於“一國兩制”的偉大創舉,香港1997年回歸後仍然沿續了之前的制度體系,法律體系亦是如此,故而出現了內地與香港實行不同法律制度的情形。從法律淵源角度看,香港法律源於英美法系,強調司法判例和衡平法原則;而內地法律很大一部分源於大陸法系,以成文法典為基礎,形成了符合中國國情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由於法律淵源、歷史發展、社會基礎的不同,香港法律和內地法律在婚姻繼承法領域中關於財產分割的規定存在很大的不同。

 

(一)夫妻財產制:

共同制與分別制的較量

 

內地實行婚後所得共同制,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得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第1062條)。這一制度強調的是“婚後共享”,無論財產登記在誰名下,原則上都屬於雙方共有。在分割時,內地法院遵循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舉證責任由主張共同財產的一方承擔。

 

香港則實行分別財產制,其核心是“各自所有”。 婚前財產及婚後個人取得的財產原則上歸個人所有,只有在有明確約定或有充分證據證明財產已轉化為共同財產時,才會納入分割範圍。香港法院在分割財產時遵循“平等分割+需要原則”,即先考慮雙方是否應平等分享,再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子女撫養需求等因素進行適當調整。此外,香港法律設立了嚴格的財產申報義務,一方申報後,另一方若否認需承擔舉證責任。

 

(二)疑問:

香港家事法庭所作出分割內地財產的判決在內地是否有效呢?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離婚法律關系領域,香港和內地在法律規定方面存在很大的差異。這就使得,對於同樣的離婚財產分割案件,香港法庭依據香港法律作出的判決很可能與內地法院依據內地法律作出的判決不一致,那麼疑問就來了,香港家事法庭對離婚當事人的財產分割做出的判決,能否在內地同樣產生效力呢?若內地並不承認香港的判決,那麼法院判決將會變成無法執行的“廢紙”,法院公信力了便會喪失;此外,當事人在香港離完婚後,若涉及內地的房產或子女撫養,往往需要回到內地法院“重打一遍官司”,這導致訴訟周期動輒數年,律師費與差旅費翻倍。

 

在涉港婚姻量日益增長的當下,這一問題不免成為很多當事人的困惑。


三、香港家事法庭處理內地財產有效的依據:

《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隨著內地與香港經貿往來及人員流動的日益頻繁,跨境婚姻數量大幅增加,隨之而來的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等法律糾紛愈發複雜。為了避免內地與香港在婚姻家事領域的判決處於“互不承認”的尷尬境地,最高人民法院通過與香港律政司長期磋商,最終出臺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互認安排》),並於2022年2月15日正式生效,為涉及內地和香港的婚姻家庭領域民事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極大的便利,實現了“一次訴訟,兩地認可”,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維系兩岸人民的深厚情誼。

 

(一)依法確認香港家事法庭處理內地財產的判決的法律效力

 

1.適用前提——婚姻家事判決已生效

 

《互認安排》第1條第1款 當事人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內地人民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決,或者向內地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決的,適用本安排。

 

本條明確了確認香港家事法庭處理內地財產的判決法律效力的適用前提,即已經在香港家事法庭提起婚姻家庭領域民事訴訟(具體哪些婚姻家事領域的判決由《互認安排》第3條劃定範圍),並獲得生效判決,且判決內容涉及內地財產。何為本款所規定的已生效判決,《互認安排》第2條給出了答案。

 

《互認安排》第2條第1款 本安排所稱生效判決:(一)在內地,是指第二審判決,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的第一審判決,以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作出的上述判決;(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指終審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包括依據香港法律可以在生效後作出更改的命令。

 

《互認安排》第2條第2款 前款所稱判決,在內地包括判決、裁定、調解書,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包括判決、命令、判令、訟費評定證明書、定額訟費證明書,但不包括雙方依據其法律承認的其他國家和地區法院作出的判決。

 

從第2條第1款可知,對於香港法律判決來說,生效即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是指經過上訴期雙方未上訴或香港終審法院做出的最終判決。若判決未生效,如香港原訟法庭做出裁判,但仍在上訴期內,屬於尚未生效的判決,此時無法請求內地承認香港判決的法律效力。從第2條第2款可知,可以獲得內地承認的法律文書並不僅局限於判決,還包括命令、判令、訟費平等證明書等。

 

2.適用程序——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互認安排》第4條第1款 申請認可和執行本安排規定的判決:(一)在內地向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在內地申請認可香港判決的效力需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從第4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可知,有管轄權的法院包括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以及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即如果你是內地人,對方是香港人,但香港家事法庭所裁判的財產系內地某處的不動產,且判決屬於《互認安排》所規定的範圍內,此時你既可以向你戶籍所屬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判決效力,也可以向該不動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判決效力。

 

《互認安排》第5條第1款 申請認可和執行本安排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判決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書;(二)經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蓋章的判決副本;(三)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書,證明該判決屬於本安排規定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生效判決;(四)判決為缺席判決的,應當提交法院已經合法傳喚當事人的證明文件,但判決已經對此予以明確說明或者缺席方提出申請的除外;(五)經公證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互認安排》第5條規定了在申請確認判決效力時所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包括申請書、香港法院做出的生效判決及相關證明材料、身份證明材料等,這些材料準備起來較為複雜,可以交由專業的律師團隊代為處理,以節省您寶貴的時間。同時,《互認安排》第17條第3款規定了申請認可、執行香港判決的機會只有一次,一旦未獲得認可,不得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認可和執行,所以申請機會特別寶貴,請審慎抉擇。

 

3.適用效力——通過內地法院執行判決

 

若內地法院經過審查,認可了香港家事法庭的判決效力,若對方仍不履行判決事項,你便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借助公權力實現判決內容,使得你所獲得的香港判決在內地同樣獲得國家公權力的保障!

 

4. 核心執行障礙

 

內地不動產物權登記的強制性要求(必須本人到場或公證委托);

第三方代持/信托的抗辯(需要穿透證據,如案例11所示);

跨境財產查控機制不完善(查清對方在內地有多少資產仍是難題。不過,根據《婚姻家事安排》第15條,在訴訟階段即可申請跨境調查取證,這為後續執行奠定了基礎,如案例6所示)。

 

5. 實務操作要點

 

管轄異議:若對香港法院管轄有異議,需在首次庭審前提出,舉證證明“無實質性聯系”。

證據提交:向香港法院提交內地財產證據,需經內地公證機構公證,並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轉遞。

 

(二)以案釋法,

從案例中掌握《互認安排》的應用

 

案例1:塗某翠訴馮某維申請認可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離婚判決案

 

案號:(2023)渝05認港2號

 

出處:中國裁判文書網

 

案情:塗某翠與馮某維均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二人在香港結婚,後塗某翠向香港區域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香港法院於2022年12月1日作出暫準離婚令、審理命令、內庭審理命令,內庭命令載明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達成的同意傳票內容;2023年3月14日作出暫準判令轉為絕對判令證明書,正式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因案涉財產(婚姻居所)位於重慶市渝中區,塗某翠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香港法院上述命令及證明書的法律效力。

 

法院觀點:香港區域法院作出的暫準離婚令、審理命令、內庭審理命令、暫準判令轉為絕對判令證明書,屬於該安排認可的香港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生效判決,涵蓋離婚身份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內容,本案應適用《互認安排》,且不存在《互認安排》規定的不予認可情形,故支持塗某翠申請認可香港法院上述命令及證明書的法律效力的主張。

 

案例2:北京四中院審結魯某與魏某申請認可香港區域法院離婚絕對判令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12日,香港區域法院對魯某與魏某請求解除婚姻關系的訴訟作出《暫準判令轉為絕對判令證明書(離婚案)》,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據此解除。魯某隨後向四中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依法承認上述離婚絕對判令。

 

法院裁判:四中院於2022年8月11日進行了審查詢問,經審查案涉離婚絕對判令屬於適用《安排》的認可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決。法院認為上述離婚絕對判令中不存在《安排》中規定不予認可的情形,在依法審查當事人申請認可的請求後,當庭作出裁定,認可了上述離婚絕對判令。


結論


在橫跨內地與香港的家事訴訟中,香港法院管轄權的核心看人,其次看財產所在地,離婚案件中香港法院對當事人內地的財產仍然享有管轄權,同時依托《互認安排》實現執行落地,為區際家事司法融合提供了重要實踐樣本。但是繼承案件中,香港法院往往不會跨越管轄邊界去處理內地的財產,此時,一份程序保障的遺囑是實現財產繼承的重要法寶。對跨境家庭而言,理解這些規則不是學術興趣,而是切身利益的保障——畢竟,房子可以跨過深圳河,官司也能跨過深圳河,但怎麽跨、跨不跨得過去,法律說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