贏了官司輸了錢?這三種"躲債"動作,可能讓你坐牢

導讀:很多人以為"老賴"最嚴重的後果就是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最多拘留十五天。但兩高新發布的典型案例傳遞的司法態度很明確:當一個人的行為從"還不起"升級為"耍花招不還",從被動拖延升級為主動轉移財產、虛假和解、假離婚——那就不再是民事糾紛,是對司法權威的直接挑戰。


打贏官司拿不到錢,是很多普通人經歷過或聽說過的痛。

判決書寫著"被告應向原告償還借款XX元",你拿到了勝訴判決,申請了強制執行,結果對方名下查不到財產——房子過戶給了親戚,公司註銷了,銀行卡裏就剩幾毛錢。你去問法院,法院說盡量查。

這時候大多數人會覺得無力,但也只能自認倒黴。

但有一個數字,很多人不知道:2025年,全國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數,達到了4461人——創下歷史新高。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上周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涵蓋虛假和解、虛構租賃、協議離婚轉移財產、轉讓擔保財產,以及檢察機關依法不起訴等情形。

今天這篇文章,就是要把兩高典型案例畫出的幾條紅線講清楚——"拖一拖、賴一賴"和刑事犯罪之間,邊界到底在哪裏。

虛假和解,放棄到期債權

這是兩高發布的第一起典型案例。

侯某某欠了程某310萬余元本金加利息,法院判了,他不還。但執行法官查到了一個關鍵線索:侯某某自己對另一個人——邱某,享有210萬余元的到期債權。也就是說,侯某某自己也是一個"債主"。

法院隨即向邱某發出了履行到期債權通知書,要求他把應付給侯某某的錢直接打到法院賬戶。

到這裏,事情都沒問題。但接下來,侯某某和邱某打了一個算盤:兩人簽了一份"執行和解協議",約定邱某只付10萬元,侯某某就放棄剩余的200多萬債權,還主動去申請結案、解除對邱某名下房產的查封。

幾百萬的債權,10萬元就"和解"了。執行法官多次勸說,兩人矢口否認惡意串通。最終,法院將線索移送公安。2022年6月,侯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邱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這個案子清楚畫出了一條線:用虛假和解的方式放棄到期債權、規避執行——不是民事糾紛,是拒執罪。

虛構長期租賃,對抗房屋拍賣

第二個典型案例也有一個共同特征——造假。

被執行人邱某深陷多起債務糾紛,名下房屋被法院拍賣。為了保住房屋或套取部分價款,他與朱某等人串通,偽造了一份長達十幾年的租賃合同,意圖讓房屋"帶租拍賣"——根據"買賣不破租賃"規則,房屋即使賣出,也需由原承租人繼續使用,朱某再以低價買下後轉售獲利。

表面上看只是利益安排,但實質是虛構法律關系騙取法院拍賣款,導致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審理法官在房屋租賃糾紛案中發現了兩人關系可疑,進一步調查後認定存在拒執犯罪嫌疑,移送公安偵查。

"買賣不破租賃"本是保護真實承租人權益的法律制度,被包裝成規避執行的工具,性質就變了。

協議離婚,把所有財產給配偶

這可能是離普通人生活最近的一種情形。

王某被法院判決償還借款50萬元及利息。收到強制執行通知書後,他轉頭跟妻子王某某商議,第二天就辦完了離婚手續——協議把所有財產轉移給王某某,所有債務由王某自己扛。

"凈身出戶"式離婚,在很多人印象裏還是夫妻之間的私事。但當一個有執行義務的人,故意通過協議離婚把財產全部轉移給配偶、讓自己變成"一無所有",這套動作就不再只是家事了。

法院最終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分別判處王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判處王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王某某並非債務人,也不是執行案件中的被執行人,但她明知王某負有執行義務,仍然配合他以離婚方式轉移財產、抗拒執行——結果她也成了拒執罪的共犯。

兩條重要的延伸規則

除了這三種具體的"紅線",兩高司法解釋還明確了兩條普通人不太容易想到的規則。

第一條:協助轉移財產的案外人,同樣可以構成拒執罪共犯。

很多人以為,拒執罪只追究被執行人本人。但如果案外人明知對方負有執行義務,仍然通謀協助隱藏、轉移財產,致使判決無法執行——也要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論處。

"我只是幫朋友轉個賬""我只是把房子過戶到我名下幫他避一避",這些理由在法律面前不算數。王某案中的妻子王某某,也是以共犯身份被判刑的。

第二條:訴訟期間轉移財產,同樣可以入罪。

有些被執行人動作更快——還沒等判決下來,在訴訟剛開始時就把財產轉移了。他們以為判決書還沒出來,就不算"拒不執行"。

這是一個誤解。兩高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行為人為逃避執行義務,在訴訟開始後、裁判生效前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在判決、裁定生效後經查證屬實,要求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同樣可以追究拒執罪。

也就是說,即使財產是在訴訟期間轉移的、發生在判決生效之前,只要事後查證屬實、當事人仍拒不執行,一樣可以入罪。

"沒錢還"和"有錢不還"的分界線

講完了三條紅線和兩條延伸規則,還有一個最難判斷的問題:怎麽區分"真沒錢還"和"有錢不還"?

這是拒執罪認定中最核心的分界線。如果一個人確實沒有履行能力,那就不是"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不構成拒執罪。但如果有履行能力,卻通過放棄債權、虛假和解、虛假轉讓、虛構租賃、協議離婚等方式處置財產,致使判決無法執行——那就跨過了這條線。

義務人具有履行能力,但實施了上述特定行為導致判決無法執行的,就面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而協助轉移財產的案外人,也可能構成共犯。

到案後的態度也很關鍵。法律為願意回頭的人留了三個時間窗口:提起公訴前主動履行,有機會爭取不起訴;一審宣判前履行,可以從輕或免除處罰。但一旦錯過了這些窗口,後果就不再受你控制了。

除了"等法院執行",你還可以做什麽

很多贏了官司拿不到錢的人,覺得唯一的辦法就是等法院查控。但法律還給了申請執行人一個不常用的武器——刑事自訴。

根據"兩高一部"聯合發布的意見,申請執行人曾經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不予接受控告材料、在接受材料後三十日內不予書面答復、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不需要等法院移送。你自己就可以啟動追責程序。

這個路徑,目前知道的人還不多。但它的存在本身就是一個信號——國家在給申請執行人越來越完整的法律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