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射式發帖”貶損他人,是否構成侵權?

圖片


發帖“不點名”並非當然意味著“不指向”

一被告發帖“含沙射影”貶損他人並設置抽獎引導擴散被認定侵犯名譽權


發帖不點名,只用“某某”或姓名字母縮寫,就是“安全吐槽”嗎?設置“抽獎”活動,引導他人轉發評論,是合理互動還是“帶節奏”?


圖片

案情簡介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名譽權糾紛案,認定以“影射式發帖+不限圈抽獎”的“擦邊”方式引發言論大規模傳播的某網絡用戶構成侵權,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該網絡用戶向甲某某賠禮道歉並賠償合理開支的判決。


演員甲某某是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的公眾人物,其實名認證微博賬號擁有較高關註量。某網絡用戶A某是另一名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的演員乙某某的粉絲,是演員甲某某的“黑粉”。A某通過其個人微博賬號,多次發布涉及甲某某的評論內容。在相關微博中,A某使用“甲X某劣跡藝人”“臭名昭著”等表述,並發布包含“詐騙素人錢財”“挑唆素人吃藥”等內容的圖片信息。同時,A某圍繞針對甲某某的特定話題發布“不限圈抽獎”微博,寫明“轉發過5000繼續加碼(評論區可+)”“抽J條件:只要你拿出無論是客服電話還有郵箱維權的任何證據,幫助乙某某粉絲維權,即可參與抽獎”“獎池過10W!人數過百!人人都有機會!具體獎品見評論”等,以轉發、評論等作為參與條件,且不限定參與範圍,任何用戶均可參與。相關內容發布後,在短時間內獲得大量轉發、評論及點贊,形成明顯擴大效應。甲某某認為相關言論嚴重損害其名譽,遂提起訴訟。A某辯稱,涉案言論並未明確指向甲某某,且話題屬於正常討論和評價,未超出合理範疇,屬於合理輿論監督。


圖片

法院審理


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認定言論指向時,關鍵不在於是否完整點名,而應當根據言論內容、發布背景、關聯話題以及一般公眾的認知習慣綜合予以評判。A某在發表涉案言論時即便未直接使用甲某某的完整姓名,而是以“甲X某”等稱謂代指,但結合話題標簽、角色信息等內容足以讓他人意識到涉案言論與甲某某具有直接或者高度對應關系。涉案言論多次使用“劣跡藝人”“臭名昭著”等表述,明顯帶有貶損他人人格的傾向,已超出理性評價的必要限度。同時,A某對於其發布的“詐騙素人錢財”“挑唆素人吃藥”等內容,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相關事實,亦未證明已盡到必要的核實義務。該類信息一經傳播,足以顯著降低甲某某的社會評價。A某的行為構成對甲某某名譽權的侵害。


此外,A某通過設置“不限圈抽獎”的方式組織相關言論傳播,以抽獎作為激勵條件,要求參與者轉發、評論並附帶特定話題,主觀惡意明顯,客觀上擴大了涉案言論的傳播範圍,導致侵權結果擴大,屬於侵權的加重情節。一審法院綜合侵權影響範圍、過錯程度、行為的方式、後果等因素,判決A某向甲某某賠禮道歉並賠償合理開支。


一審判決後,A某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四中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圖片

普法小課堂

涉案言論是典型的侵權人以“含沙射影”方式暗指他人的行為。如果該言論中的對象特征要素足以讓信息受眾意識到該言論與特定對象具有高度的對應關系,從而造成該特定對象社會評價降低,同時滿足其他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依然構成名譽權侵權。在網絡環境中,“不點名”並不當然意味著“不指向”。判斷“含沙射影”等言論的指向對象是否具有特定性可以從以下四方面認定:


一是看言論究竟是針對不特定對象的泛化表達,還是依附於具體事件、人物背景而形成的特定指向。如果該行為明顯是針對不特定對象發表,則不具有指向性;二是看言論中是否包含能夠識別身份的特征要素,例如職業身份、參與作品、相關事件等。這些要素一旦與現實中的具體對象形成對應關系,即具備指向基礎;三是看這種對應關系是否達到足以識別的程度。並不要求唯一、排他,只要在一定範圍內的受眾能夠據此判斷所指對象即可;四是相關公眾在接收信息後按照通常理解,若熟悉背景情況的受眾能夠自然將言論與特定主體聯系起來,則說明該言論具有實際指向。


同時,本案對“不限圈抽獎”這一新型傳播方式的法律定性與風險邊界作出回應。從表現形式看,“不限圈抽獎”通常以設置獎品為誘因,以轉發、評論、附帶特定話題為參與條件,不對參與群體做任何限制,其本質是一種以利益為驅動的傳播方式。與傳統信息傳播方式不同,該種方式通過降低參與門檻,同時加入各種獎勵機制,使不特定用戶在參與抽獎的同時,客觀上造成信息傳播擴大。借助參與者的再傳播,實現信息在短時間內多範圍、多節點擴散,傳播範圍和傳播速度均遠超其他方式。


公民個人享有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並非無邊界,應當在合法合理、尊重他人人格權益的範圍內行使。公眾人物因社會關註度較高,對公眾評論負有更高程度的容忍義務,但該容忍義務並非無限延伸,更不意味著可以被隨意貶損、侮辱或誹謗。雖然網絡用戶享有自主表達意見的權利,但對於非依法具有調查、處理職權的主體而言,不得以征集所謂“線索”“證據”為名,動員公眾傳播未經核實的負面信息,並據此對特定主體作出評價。法律所保護的,是基於事實、出於公共利益且保持適度理性的評論空間,而非以情緒宣泄為主導、以惡意傳播為目的的人身攻擊。


在網絡空間中,表達方式與傳播機制同樣納入法律評價範圍,行為人不僅要對“說了什麽”負責,也要對“如何傳播”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論自由時,均負有不得侵害他人人格權的法定義務,逾越邊界必將承擔民事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