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求職結果背上300萬債務,只因成為掛名法定代表人……

工作不僅輕松

還能“名利雙收”?

這種天上掉的“餡餅”

果然砸出了一個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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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秒變公司老板?


2021年,還在大學就讀的小王在網絡求職時,結識了一名中介人員。對方聲稱北京某技術服務公司正在招聘消防設備維護員。看似普通的崗位,卻有一個特殊的入職要求——需要無償受讓公司全部股權並擔任法定代表人。


中介還拍著胸脯承諾,“只是掛個名,無需實際履職,完全沒有法律風險”,同時願意支付千元作為報酬。急於找工作的小王,沒有對這份“特殊招聘”多加核實,輕易相信了中介的說法。


收取酬金後,遠在吉林的小王在線上與公司原股東李某、趙某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成為該公司的唯一股東及法定代表人。可就在變更完成後,李某、趙某的態度發生了轉變,既沒有為小王辦理入職手續,也未移交任何公司經營資料,後續更是直接失聯,徹底消失在小王的視野中。


這一失聯,就是三年。2024年,小王準備購票出行時,發現自己購票受限,這才發現真相:該公司此前涉及一起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自己作為公司唯一股東,需對300萬余元的賠償款承擔連帶責任。且早在2022年,自己就已被法院追加為被執行人。


意識到自己被騙的小王認為李某、趙某虛構招聘事實、故意隱瞞公司債務,屬於惡意欺詐,遂將二人訴至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


李某、趙某辯稱,案涉股權轉讓是小王自願受讓,工商變更時小王完成了實名認證、人臉識別及簽名,所有手續合法合規;且協議簽訂時,公司涉訴的二審案件尚未審結,債務並未最終確定,不存在隱瞞債務的情形。並且,法院早在2022年就裁定追加小王為被執行人,並通過公告送達了相關文書,小王應當在此時就知曉撤銷事由,因此其行使撤銷權已超過一年的法定除斥期間,撤銷權已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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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欺詐事實成立

撤銷《股權轉讓協議》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趙某作為公司原股東,在公司涉及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期間,通過向中介支付高額代辦費,將公司全部股權無償轉讓給小王,並辦理了股東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彼時,相關案件一審已判決案涉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雖然二審尚未審結,但公司存在巨額債務風險已是客觀事實。李某、趙某對此明知,卻始終未向小王披露這一關鍵信息。


而小王作為在校學生,缺乏商業經驗和社會閱歷,其陳述的“因入職需要才掛名法定代表人、簽署協議”的事實,與事後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未獲取任何經營資料的行為相互印證;同時,這也與李某、趙某向法院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中“不清楚中介與小王具體溝通內容”“找不到中介”等表述形成呼應,足以證明小王在簽訂協議時,對股權背後隱藏的巨額債務風險毫不知情。


法院認為,李某、趙某以欺詐手段,使小王在對公司真實經營情況、債權債務狀況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受讓股權,該行為違背了小王的真實意思表示,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符合法定的撤銷條件。


關於是否過了除斥期間,法院表示,公告送達是在直接送達無法實現的情況下采取的推定送達方式,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小王在2022年就實際知曉自己被追加為被執行人的事實。根據小王提交的工商檔案查詢記錄及通話錄音等證據,能夠證實其在2024年5月後,才明確知曉自己被欺詐的事實,而其在2024年10月向法院提起訴訟,並未超過一年的除斥期間,因此其撤銷權並未消滅。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撤銷小王與李某、趙某分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目前,二被告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官:求職莫貪小利

警惕“掛名”陷阱


股權轉讓的過程中,轉讓方必須堅守誠實信用的法律底線,負有如實披露公司經營狀況、債權債務、訴訟糾紛等關鍵信息的法定義務,這是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基本要求。本案中,李某、趙某未履行任何信息披露義務,反而通過中介以欺詐方式轉移股權,本質上是企圖通過合法形式掩蓋逃避債務的非法目的。市場交易的核心是誠信,任何試圖鉆法律空子、轉嫁經營風險的行為,終究逃不過法律的規制。


廣大應屆生和求職群體,切勿因急於就業,就輕信“掛名法定代表人無風險”“無需履職拿報酬”等看似誘人的招聘承諾,求職過程中需做到以下幾點:1.核實企業資質。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公開平臺,核實企業工商信息,確認企業是否存在經營異常、訴訟糾紛、行政處罰等情況;2.謹慎簽署文件。對要求簽訂“股權受讓”“法定代表人變更”“擔保”等涉及重大財產權益的文件,務必保持高度警惕,仔細閱讀條款內容,切勿隨意簽字;3.及時咨詢求助。遇到不明晰的招聘要求或法律問題,可及時咨詢學校就業指導部門、專業律師,避免因不懂法而掉入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