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發“避雷帖”,被索賠2萬元,法院判了!

黃女士在接受美容服務時發現實際使用的儀器頭與醫美公司宣傳內容存在差異,雙方多次就更換服務、退款事宜協商無果,她便在網絡平臺發布帖文講述消費經歷。當事醫美公司認為,黃女士的文章表述已侵害其名譽權,遂訴至法院,要求黃女士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名譽損失20000元……

近日,廣西高院公布此典型案例,賓陽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存在信息告知不充分、宣傳表述模糊的情形,被告基於自身消費體驗質疑服務與宣傳不符,使用“被騙”一詞雖具情緒色彩,但未超出消費者對服務瑕疵進行合理評價的範圍,且無證據表明其主觀上具有故意捏造或惡意貶損的意圖。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質疑醫美公司服務與宣傳不符

女子發帖被起訴索賠


2025年9月,黃女士向南寧某醫美公司支付1999元,用於購買“某黃金微針”美容項目。


黃女士在接受服務時發現,實際使用的儀器頭與該醫美公司宣傳的內容存在差異,醫美公司稱該儀器為“某黃金微針(國際版)”。此後,雙方多次就更換服務、退款事宜進行協商,卻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同年10月,黃女士在某網絡平臺發布帖文講述消費經歷,表述中使用了“被騙”等詞語。


南寧某醫美公司認為,黃女士帖文的表述已侵害其名譽權,遂訴至賓陽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黃女士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刊登道歉信,並賠償名譽損失20000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均確認“某黃金微針”與“某黃金微針(國際版)”非同一服務項目。原告南寧某醫美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在服務前已明確向被告告知所使用儀器為“國際版”。而被告黃女士提交的微信朋友圈宣傳截圖顯示,原告在宣傳中未對“國際版”與非國際版作出區分,存在信息告知不充分、宣傳表述模糊的情形。被告基於自身消費體驗,質疑服務與宣傳不符,使用“被騙”一詞雖具情緒色彩,但未超出消費者對服務瑕疵進行合理評價的範圍,且無證據表明其主觀上具有故意捏造或惡意貶損的意圖。


同時,原告主張帖文導致客戶退費及名譽受損,但未能舉證證明客戶退費與被告帖文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原告自認該帖文粉絲僅25人、互動量未過百,傳播範圍極其有限,被告在收到應訴通知後亦主動屏蔽並刪除帖文,已盡到合理註意義務。法院綜上認定,被告的行為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

消費者發“避雷帖”是行使監督權

應註意分清與實施侵權行為之間的界限


法官認為,消費者享有監督權,有權對商品、服務進行監督、評價,經營者應依法接受監督。消費者在社交網絡平臺發布“避雷帖”是其行使監督權的方式之一,有助於推動商家改進服務、提升質量。但消費者發布“避雷帖”時應註意分清行使監督權與實施侵權行為之間的界限。


“避雷帖”是否侵權?可以通過“是否基於真實的消費體驗”“描述的內容是否客觀全面”“措辭運用是否恰當合理”“是否涉及惡意貶損他人、侮辱人格或者泄露他人隱私信息”等四個方面來進行判斷。


首先,發布的內容必須源於消費者本人真實的購買、使用產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經歷。


其次,發布的內容是對客觀發生的消費經歷的描述,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故意遺漏重要信息。如果內容存在虛假陳述,可能構成名譽權侵權。


再次,產品使用或消費體驗的主觀性特征顯著,因此消費者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情緒化用語表達自身的主觀感受(例如:“體驗極差”“上當了”等)。但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辭,不得故意煽動他人實施集中差評、舉報或者線下騷擾等行為。


最後,監督和批評的對象應限於商品或服務以及與之相關的經營行為,切勿對經營者或其員工個人的身份、長相等與消費無關的特征進行攻擊、詆毀,否則可能越過法律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