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生父與“盡責”繼母,孩子撫養權該歸誰?

生父沈迷賭博漠視家庭

繼母視如己出悉心照料
一邊是“失職”的自然血親
一邊是“盡責”的擬制血親
孩子究竟和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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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跟‘媽媽’在一起”


2017年年底,張強(化名)與前妻離婚後,5歲的女兒小麗(化名)便被其寄養在親戚家中。2018年年初,張強與李梅(化名)登記結婚後,將年幼的小麗接來生活,並共同進行撫養教育。盡管此後兩人又育有一兒一女,但李梅始終將小麗視如己出。然而,好景不長,張強開始沈迷賭博,不僅欠下巨額債務,更導致家庭經濟幾乎崩潰。

其間,張強時常因家庭瑣事與李梅爆發激烈沖突,還對小麗隨意打罵,自身也因賭博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2025年6月,心灰意冷的李梅無奈帶著三個孩子搬離住所,同時向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並希望包括小麗在內的三個孩子均由自己繼續撫養。張強則理直氣壯地表示:“女兒是我親生的,得跟我。”為了解小麗的真實意願,審理期間,承辦法官對小麗進行單獨詢問,小麗語氣堅定地告訴法官:“我要跟‘媽媽’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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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準予兩人離婚

三個子女由女方撫養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強無視家庭責任,沾染賭博惡習且屢教不改,導致夫妻關系失睦,並給家庭造成較大經濟負擔,應當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關於三個子女的撫養問題,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依法確定張強與李梅共同生育的一兒一女,隨李梅共同生活。同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已滿八周歲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尊重其真實意願。

本案中,張強雖是生父,但其有賭博惡習,且對小麗疏於管教,而李梅雖為繼母,多年來承擔主要撫養教育責任,與小麗之間建立起深厚的情感紐帶。已滿十三周歲的小麗也明確表達跟隨李梅共同生活的強烈意願。據此,法院依法判決:準予張強與李梅離婚,包括小麗在內的三個孩子由李梅撫養;張強向李梅每月支付相應撫養費,李梅對張強的探望予以協助。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血緣不是唯一標準

盡責才是根本所在


一、自然血親與擬制血親:父母子女關系中的平等法律地位


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可分為基於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親關系,以及基於長期撫養教育事實形成的擬制血親關系。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的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本案中,小麗自幼跟隨繼母李梅共同生活,受其撫養教育,雙方已形成符合法律規定的擬制血親關系。同時,小麗與張強之間的自然血親關系客觀存在。因此,無論是作為繼母的李梅,還是作為生父的張強,都有權在離婚訴訟中主張小麗的撫養權,二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二、“失職”與“盡責”: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這裏的“應”指應當,表明在繼父母拒絕繼續撫養的情況下,生父母必須承擔撫養責任。換言之,繼父母同意繼續撫養的,也可由繼父母撫養。

本案中,李梅明確表達了繼續撫養小麗的意願,小麗也明確表示願與李梅共同生活,這使得案件脫離了“應由生父撫養”的強制性規範適用範圍,進入了由法院運用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對由誰撫養進行實質性審查的裁量領域。

結合案件情況,張強雖是生父,但其賭博惡習和疏於管教的行為,明顯不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兩相比較之下,李梅的盡責行為及由此形成的事實撫養關系,更加契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核心要義。

三、血緣與責任:司法裁判在撫養權歸屬中的價值導向

血緣固然是親情的重要紐帶,卻並非父母子女關系的唯一基礎,更非衡量撫養權歸屬的唯一標準。法律所認可與保護的父母子女之情,既可源於天然血緣,也可建立於長期共同生活所形成的深厚情感與責任擔當。

當前,再婚組建新家庭的情況並不少見,本案通過精細化的衡量,在“血緣”與“責任”之間作出了符合法律精神和未成年人利益的抉擇,向社會明確傳遞:未成年人撫養重在盡責擔當,撫養權歸屬認定始終堅守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無論是自然血親還是擬制血親,唯有切實履行撫養教育義務,才是守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