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至2024年間,王某等人在北京市海澱區某寫字樓以某公司名義組織和雇傭業務員,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對外承攬所謂的“出國勞務派遣”業務,但涉案公司並不具備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合法資質。該團夥在網絡平臺大量投放“國外高薪務工”廣告,以低門檻、高薪、工作清閑為噱頭,吸引求職者留下聯系方式。業務員經過培訓後主動聯系求職者,聲稱可以代辦發達國家正規工作簽證,誘騙求職者簽訂委托代理合同,並先行收取3000元左右的定金,同時強調如果辦理不成功可以退費。求職者支付定金後,業務員會發送一份所謂的“初審及工作匹配通知書”,謊稱已審核資質、匹配好雇主,誘騙求職者繼續交納尾款,稱後續將為其辦理簽證,並再次保證如果簽證被拒費用可退。實際上,公司從未進行過任何資質審核,也從未尋找過國外雇主,所謂的“初審及工作匹配通知書”系犯罪團夥根據模板批量生成。此外,該團夥會收集求職者身份證、工資流水等基本資料,然後向相關國家駐華使館遞交簽證申請。但申請類別不是此前宣稱的務工簽證,而是旅遊簽證。團夥成員心知肚明,簽證申請大概率會被拒簽,拒簽信就是推卸責任的“護身符”。被拒簽後,他們隨即把拒簽信發給求職者,表示是求職者自身條件不符合,沒有通過大使館審核,不是公司沒有辦理。即便有極少數人通過了簽證,該公司也沒有能力提供任何後續勞務安排,“出國工作”最終不了了之。當求職者要求退款時,公司便拿出事先準備好的費用明細表,列出翻譯費、材料制作費、簽證遞送費等名目繁多的支出,聲稱這些費用已經發生無法退還,克扣被害人錢款甚至不退款。通過這套模式,該團夥共騙取數十名被害人錢款共計百萬余元。此外,2023年至2024年間,王某夥同敬某等人利用互聯網發布貸款廣告,虛構能夠辦理貸款的事實,以手續費、包裝費等名義騙取兩名被害人人民幣六萬余元。2024年9月,該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某、合夥人金某以及另外四名員工被警方抓獲。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某、金某、張某、範某、吳某、敬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其中王某、張某、範某犯罪數額特別巨大,金某、吳某犯罪數額巨大,敬某犯罪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其他量刑情節,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判處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被告人範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被告人敬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同時,法院責令各被告人退賠違法所得,發還各被害人。宣判後,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出國勞務”為名的詐騙犯罪。犯罪分子利用求職者的知識盲區,通過偽造文件、刻意制造拒簽、克扣退款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錢財。為避免落入類似陷阱,有出國務工計劃的求職人員應註意以下幾點:第一,查資質,辨真偽。根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規定,正規的出國勞務中介必須取得專門的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未依法取得並登記的,不得開展相關活動。求職者在簽約前,應要求公司出示該證書,並通過商務部官網“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名錄”查詢確認。第二,識簽證,防陷阱。本案中,犯罪分子以旅遊簽證代替務工簽證遞交申請,又利用拒簽結果克扣費用。求職者要特別註意正規出國勞務必須持工作簽證出境,任何以“商務、旅遊、留學”等名義組織赴國外工作的行為,均屬非法。第三,看合同,留證據。簽訂服務協議時,要特別註意退款條款是否清晰、公平。保存好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等相關證據材料。第四,不輕信,多求證。對於聲稱“零門檻、包通過、交錢包過”的廣告,要提高警惕並加以防範。正規簽證審批有嚴格的法律程序和標準,求職前應自行查詢目標國家的官方簽證政策,與中介的宣傳進行比對,發現明顯不符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