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虛假合意簽訂合同掩蓋真實意思表示,法院:無效!



案情簡介

某材料公司與某實業公司簽訂《租賃協議》,約定材料公司將廠區、設備等資金整體出租給實業公司經營。之後,材料公司以實業公司欠付租金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實業公司支付欠付租金並解除租賃關系。


實業公司辯稱,雙方簽訂的《租賃協議》並非真實意思表示,實質是為幫材料公司規避債務簽訂的虛假合同,雙方真實法律關系為合夥關系。實業公司提交了雙方微信聊天記錄、支出憑證、生產銷售單據等證據,用以證實雙方自2020年5月起共同經營廠區,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全程參與生產管理、人員安排與利潤溝通,實業公司實際投入資金、改造廠房、購置設備,雙方共擔經營成本。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認定法律關系不能僅依據合同名稱,需結合當事人真實意思與實際履約情況綜合判斷。


經查,案涉協議簽訂時,材料公司身負大額債務,存在為防止資產被債權人侵占、哄搶而以租賃形式掩蓋真實合夥關系的可能。且在協議簽訂後,材料公司未實際向實業公司移交廠區的經營控制權,其法定代表人持續參與生產經營、人員管理、工資發放,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多次提及“合夥經營”“共同合作”“清算利潤”等內容。實業公司未按照協議約定支付首筆租金,反而投入資金改造廠房、購置設備、支付工人工資與水電費,實際承擔了經營成本,材料公司亦未按照協議約定向實業公司主張過租金。上述事實足以證明,雙方簽訂《租賃協議》的行為屬於“通謀虛偽表示”,並非真實的租賃合同意思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案涉《租賃協議》因系雙方虛假意思表示,應認定為無效。


結合雙方共同經營廠區、共擔成本、共享利潤的實際履約行為,法院認定雙方形成事實上的合夥合同關系。雙方在合夥終止後未就合夥期間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材料公司依據無效的《租賃協議》主張租金,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商事活動以誠信為基石,合同效力的評判始終堅持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一紙書面合同無法改變當事人真實的合意與實際履約行為,刻意通過名實不符的協議規避法律義務,轉嫁經營風險,既破壞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也終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本案厘清了租賃合同與合夥合同的法律邊界,明確否定了通謀虛偽行為的法律效力。這不僅是對個案糾紛的公正審理,更是提醒市場主體:

 
1.商事合作中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以書面形式明確真實的權利義務關系,避免以虛假合同掩蓋真實交易目的;
2.區分租賃與合夥的核心邊界:租賃關系以轉移標的物使用權、支付租金為核心,出租方不參與經營、不共擔風險;合夥關系以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為本質特征,二者的權利義務、責任承擔方式差異顯著;
3.交易過程中應留存完整的溝通記錄、履約憑證,發生爭議時可作為還原真實法律關系的關鍵證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唯有直面真實交易關系,規範締約行為,才能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助力營造公平有序、誠實守信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七條  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