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增改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人民法院案例庫

1.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具有代位繼承資格——童某華訴童某泉、童某林、童某艷繼承糾紛案
【裁判要旨】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該規定擴大了遺產繼承人的範圍,增加了財產在親人之間傳承的可能性。對於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請求代位繼承的,可以溯及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不能再溯及適用。
入庫編號:2024-07-2-476-001
2.法定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得適當遺產——蘇某甲訴李某等法定繼承糾紛案
【裁判要旨】法定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得適當的遺產;與被繼承人長期共同生活並且承擔其生養死葬義務的人,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判決其分得多於法定繼承人的遺產份額,以體現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弘揚贍養老人的傳統美德。
入庫編號:2024-07-2-029-001
裁判規則

1.代位繼承人有權向侵權人主張被繼承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後產生的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趙某1、趙某2訴秦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裁判規則】人民法院認定代位繼承人有權向侵權人主張被繼承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後產生的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對被繼承人財產應更多在血親家族內流轉的人文關懷和對私有財產的尊重,對倡導鼓勵侄、甥對無父母、配偶、子女的叔伯姑姨舅等長輩多盡贍養義務,也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來源:中國法院網 2024年03月21日
2.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雷某1等訴雷某5等法定繼承糾紛案
【裁判規則】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代位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長期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顧體貼,對被繼承人特別是老年人起到了精神慰藉的作用,應多分遺產。
案號:(2023)甘1026民初2799號
案例來源:法信精選
3.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潘某1訴潘某2法定繼承糾紛案
【裁判規則】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代位繼承人在其父親亡故後,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在被繼承人癱瘓在床後為其雇傭保姆支付保姆費,在被繼承人亡故後為其料理後事,支付喪葬費用,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案號:(2021)浙1082民初8468號
案例來源:法信精選
4.被繼承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後,侄甥可代位繼承遺產——王某某訴黃某、某保險公司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裁判規則】被繼承人無配偶及子女,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兄弟姐妹均先於其去世的,侄甥可代位繼承遺產,向侵權人主張被繼承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後產生的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
案例來源: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網 2021年1月5日
5.被侵權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不存在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起訴要求侵權人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人民法院應分別予以認定——王某某訴李某某、浙商財保惠民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裁判規則】被侵權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不存在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起訴要求侵權人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人民法院應分別予以認定。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但具有財產屬性,可參照遺產分配規則處理,被侵權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向侵權人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基於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所產生的精神痛苦而給予的精神撫慰費用,其賠償權利主體應為被侵權人本人及其近親屬,被侵權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號:(2020)蘇09民終4035號
案例來源:出版案例
法條釋義

代位繼承,又稱“間接繼承”,是指出現具有法定繼承權的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情形時,由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血親按照該繼承人的繼承地位和順序,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制度。其中,具有法定繼承權的人稱為被代位繼承人,簡稱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人稱代位繼承人,簡稱代位人。基於被代位人享有的繼承權而派生的權利,稱為代位繼承權。
代位繼承作為法定繼承的一項重要制度,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一)代位繼承的發生原因系被代位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被代位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系發生代位繼承的前提條件。如果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死亡的,此時因繼承已經開始,繼承人已經取得繼承權利,只能發生轉繼承而不是代位繼承,即由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由其法定繼承人或者遺囑繼承人承受。
(二)被代位人為被繼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
根據《民法典》第1127條的規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三)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或者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首先,被繼承人的子女的代位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繼承人的親等限制有所不同。被繼承人子女的代位繼承人為其直系晚輩血親,不受輩分的限制,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子女可以代父或母之位,繼承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遺產,孫子女可以代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之位,繼承曾祖父母或者外曾祖父母的遺產。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被列為被代位人時,代位人則僅限於被代位人的子女而非其晚輩直系血親。
其次,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與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不能同時代位繼承。根據法定繼承的順序,繼承開始後,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在法定繼承順序中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其直系晚輩血親在代位繼承時是以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身份參與繼承;而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在法定繼承順序中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在代位繼承時亦是以第二順序繼承人的身份參與繼承。因此,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也沒有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時,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才能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四)代位繼承的遺產份額以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為限
代位繼承的遺產份額,是指代位繼承人通過代位繼承的方式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份額,即如果沒有發生代位繼承原因的,被代位繼承人正常進行繼承所能夠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份額。《民法典》本條規定,一般情況下,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內容來源:《中國民法典適用大全·繼承卷》,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 編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