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子女投保所負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案情簡介

被告金某某、羅某某系夫妻關系。金某某以委托理財名義多次向原告唐某某借款,後經雙方結算,金某某以個人名義出具欠據,確認尚欠唐某某款項共計28萬元。唐某某按約交付借款後,金某某將款項用於為其兩名已成年子女購買大額人身保險,案涉保險的投保人與受益人均登記為金某某個人。原告唐某某主張,案涉借款實際用於家庭為子女投保,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請求判令金某某、羅某某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被告羅某某辯稱,其對案涉28萬元借款自始至終不知情,既未在借款憑證上共同簽字,也未事後予以追認,案涉款項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應由其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從夫妻雙方是否具有共同意思表示、債務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款項實際用途與利益歸屬三個層面進行實質審查,平衡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與非舉債配偶財產權益。


案涉28萬元債務僅有金某某個人出具欠據,羅某某並未簽字確認,也未以任何形式對該筆債務予以追認,雙方不存在共同舉債的合意。28萬元屬於明顯大額債務,遠超本地普通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範圍,債權人唐某某應當對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承擔舉證證明責任。金某某將借款用於為已成年子女投保,子女具備獨立生活能力,父母對其無法定撫養義務,該投保行為並非維系家庭生活所必需,屬於基於親情關系的個人自願行為。案涉保險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未讓羅某某共享利益。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案涉債務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定條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綜上,法院判決案涉28萬元債務由金某某個人承擔償還責任;駁回原告唐某某要求羅某某對28萬元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為子女投保大額保險,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此類糾紛,需把握三個關鍵要點:


第一,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定認定標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共同債務需以共同意思表示、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為前提。本案中,案涉債務既無夫妻共同簽字或事後追認,金額也明顯超出本地普通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範圍,債權人主張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否則需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第二,厘清父母法定義務與親情自願給付的邊界。父母對已成年且具備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不再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為其購置大額保險,本質上是基於親情的單方自願給付行為,並非維系家庭基本生存、發展的必要支出,不應納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評價範圍,更不能以此直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三,確立以利益歸屬為核心的實質判斷規則。債務利益是否由夫妻雙方實際共享,是區分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的關鍵。本案中,案涉保險利益未由夫妻雙方共享,也未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非舉債配偶並未從中獲益。判令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既不符合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也會不當加重非舉債配偶的財產風險。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債權人在大額民間借貸中,應主動審查借款用途並要求夫妻共同簽字確認,從源頭上防範非舉債配偶“被負債”的風險,這也是維護交易安全、穩定婚姻家庭秩序的應有之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