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崗半日就被叫停,這算“試工”還算用工?

面試時自稱“技術高超”,上崗後卻發現難以勝任,試工半日後即被“辭退”。“試工”可以等同於用工嗎?近日,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麽一起勞動爭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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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2月,小張到某服裝公司應聘裁床裁剪崗位。面試時小張信心滿滿,次日,公司便安排小張工作。工作半小時後,公司發現小張狀態不佳,便向其轉賬50元讓其離開。當日下午,小張再次來到公司,堅稱要完成一天的裁布工作。為避免沖突,公司同意了小張的要求,並承諾無論當天工作情況如何都按照同崗位標準支付一天報酬。當天下班後,公司向小張支付了320元,並明確表示小張以後不用來了,當天只是試工。


事後,小張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公司已經實際用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賠償金9500元。仲裁裁決支持了小張的仲裁請求。公司不服仲裁裁決,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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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確認小張與某服裝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某服裝公司無需向小張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9500元。


小張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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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 謝小敏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在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應通過審查雙方是否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無進行實質用工管理,並結合報酬領取情況,綜合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本案中,服裝公司招聘崗位是裁床裁剪,基於行業特殊性,該崗位要求勞動者具備較高的實際操作能力以及專業技術要求,故在正式錄用前要求短暫試工以檢測、評估應聘者是否符合崗位所需的工作技能要求,具有合理性。試工半小時後發現小張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經協商後讓小張離開工廠,並支付試工報酬,亦具有合理性和可信性。


本案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服裝公司與小張達成了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也不足以證明服裝公司對小張進行了用工管理,向小張支付的370元屬於試工一天的合理報酬。


綜上,法院認定小張與某服裝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服裝公司無需向小張支付賠償金。


法官提醒,法律上並沒有“試工期”“試崗期”的概念。用人單位應規範招聘流程,如需考察勞動者能力,應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依法約定“試用期”、考核標準和錄用條件等內容,並在用工之前通過《試用期考核告知書》等形式明確告知勞動者。勞動者應增強法律意識,入職時應主動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工作內容、薪酬待遇、試用期等關鍵條款,註意留存考勤記錄、工作溝通記錄、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必要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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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