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絡經濟的不斷發展,
線上看視頻、發照片選寵物,
成為不少愛寵人士的消費新選擇,
但消費者網購寵物若發生爭議,
能否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
近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普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線上購買寵物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視頻展示的小狗

當事人收到的小狗

案情回顧
2024年8月,青島的王先生在一場寵物展上,結識了上海某寵物店的經營者李女士,並添加了社交平臺好友。
不久後,王先生通過李女士的社交動態,看中了一只約克夏幼犬。雙方線上反復溝通,李女士還通過照片、視頻以及視頻連線的方式,向王先生展示了小狗的品相、毛色、體型等信息,並介紹稱該約克夏幼犬為小體、金頭銀背、疫苗齊全。
經過協商,王先生以1.6萬元購買了這只約克夏幼犬,雙方約定由寵物店通過航空貨運將小狗寄往青島。李女士收到貨款後回復王先生:“因個人原因,全款不退”。
王先生收到小狗後,很快發現不對勁:小狗頻繁撓癢、毛發稀疏、毛色與照片差距較大,甚至存在皮膚病問題。於是,他收貨後次日便聯系李女士,提出寵物與宣傳不符,要求退貨,並表示願意自行承擔退貨運費。但李女士卻表示,其前期已發送照片和視頻讓王先生充分了解小狗情況,且明確告知過王先生“寵物售出概不退款”,因此只同意更換,拒絕退款。
為盡快解決問題,王先生沒有拖延,在收到寵物的第三天,便直接從青島驅車趕往上海,將小狗送回寵物店並再次要求退款,但依然遭到拒絕。
多次協商無果後,王先生將該寵物店訴至人民法院,要求確認雙方買賣合同解除,並退還貨款1.6萬元。
庭審中,寵物店確認,案涉約克夏幼犬確實存在皮膚病,且已收到王先生退回的小狗。

人民法院裁判
普陀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消費者通過線上購買活體寵物,是否享有七天無理由退貨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本案中,王先生通過線上溝通方式向異地寵物店購買寵物,屬於典型的網絡遠程銷售模式,其作為消費者依法享有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法定權利。
寵物店雖在買賣過程中多次通過發送照片、視頻等方式向王先生展示了寵物的外觀情況,但王先生作為身處異地的消費者,仍然沒有機會現場接觸、實際檢視,知情權、選擇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因此王先生有權在收到寵物後的合理期限內行使單方解除權。
同時,王先生在收到寵物的次日即提出毛色不符、存在皮膚病等異議並主張退貨,且第三天便親自將寵物送回寵物店,確保了寵物狀態的完好亦不影響二次銷售,不存在因寵物活體屬性導致無法退貨或價值顯著貶損的情形。
至於寵物店提出“寵物售出概不退款”的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了自身責任、限制了消費者主要權利,應認定為無效。
綜上,普陀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確認寵物店和王先生之間的買賣合同解除,寵物店應退還王先生貨款1.6萬元。
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隨著直播帶貨、社交電商快速興起,線上選購活體寵物愈發普遍,隨之而來的貨不對板、商家拒絕退換等消費糾紛也逐年增多。不少買賣雙方圍繞活體寵物能不能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商家“售出不退”的約定是否有效產生諸多爭議。
一、線上售賣寵物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
經營者通過線上渠道,與異地消費者達成買賣合意,並以郵寄、快遞物流方式完成交付的,本質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網絡遠程購物範疇。因此,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權利,並不因商品是活體寵物而直接排除。
商家單方聲明或以格式條款註明“寵物售出概不退款”“個人原因不退不換”等內容,屬於不合理地免除經營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法定退貨權利的條款,在法律上應屬無效,更不能作為拒絕退貨的依據。
二、活體寵物退貨關鍵看是否及時、完好
消費者購買活體寵物後能否退貨,關鍵在於其是否及時提出異議、且退還時寵物狀態完好。只要消費者在七日內提出退貨,盡到妥善保管義務,確保寵物狀態完好不影響經營者二次銷售,並及時配合完成寵物安全退回,就符合無理由退貨的條件。
特別提醒廣大消費者:活體寵物是有生命的個體,遠程線上購買存在交易風險。由於消費者無法實地核驗寵物的真實健康狀況、外貌品相等,極易出現貨不對板、寵物帶病等問題;長途運輸過程中,寵物也可能出現應激反應、健康受損甚至意外傷亡等情況。因此,線上選購寵物時,應多方核實商家資質,完整留存溝通記錄、宣傳截圖、體檢單據等關鍵憑證,提前明晰運輸風險劃分與責任約定,理性消費、審慎下單,既善待寵物的生命健康,也依法守住自身財產與消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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