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一對一”音樂培訓,認準的老師卻中途離職,機構該不該退款?

滿懷信任選定師資

老師卻突然離崗

預交的學費

只能白白損失?


圖片

“一對一”培訓老師離職

學員要求退費被拒


2023年7月,陳某向A公司咨詢音樂培訓課程,A公司工作人員向陳某推薦李老師為授課老師。陳某在試聽李老師課程後很滿意,決定報名參加“一對一”音樂培訓,共計二十餘節培訓課程,並於當日向A公司一次性支付5000餘元課程費用。


圖片


2023年8月底,陳某僅上了兩節課後,李老師就離職了。陳某認為,因李老師離職,自己無法繼續接受原定教學服務,向A公司提出退還未完成的課程費用。而A公司認為,陳某報名的課程並無綁定特定老師的要求,不予退款。
 

多次協商無果後,陳某將A公司訴至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退還未完成的課程費用。


法院: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判決被告退還課程費用


本案為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試課後付費購買了A公司提供的“一對一”音樂培訓課,可見其選擇A公司的一個重要因素是基於對李老師專業技能或教學風格的信賴。陳某支付的學費與李老師的教學服務之間存在直接關聯,因此,陳某對特定的老師提供教育服務的預期可以被視為合同的一項實質性條款。


現因李老師離職導致合同無法按照約定繼續履行,構成了A公司在服務內容上的實質性變更,直接影嚮了陳某接受服務的質量,導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實現。A公司未能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構成違約,陳某有權主張退還剩餘課程的費用。


綜上,法院判決A公司向陳某退還課程費用。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師資信賴構成合同核心

機構需保障特定教師授課穩定

 

“一對一”教育培訓服務不同於標準化、批量化服務,高度依附特定教師個性化、專屬化教學,兼具人身信賴屬性。本案中,陳某締約前試聽了李老師的課程,並基於對該老師教學能力、教學風格的信賴與A公司訂立合同,支付培訓費用。


結合締約磋商過程、合同履行初期由該老師授課的實際履行行為,以及教育培訓行業交易習慣,足以認定雙方已形成由該特定教師全程授課的默示合意,屬培訓合同不可或缺的核心條款。因李老師從A公司離職,陳某持續由該特定教師提供專屬個性化教學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陳某有權請求返還剩餘款項。


法官在此提醒,培訓機構以特定師資作為履約基礎時,消費者基於合理信賴形成的默示合同條款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培訓機構應依約全面履行,保障核心服務要素的穩定性和可靠性。消費者亦應通過書面約定、溝通記錄等留存個性化授課需求,夯實證據基礎,有效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