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財合同中保底條款無效
一投資者委托他人炒股虧損後被判與操盤手各擔其責
近年來,隨著金融市場發展,各類投資理財產品層出不窮,出現一些“保本保息”“穩賺不賠”“虧損包賠”等誘人承諾。然而,這些看似“天上掉餡餅”的約定,因違反規定通常會被認定為無效。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投資者因輕信他人而投資失敗,法院判決雙方共擔風險責任。

(圖為AI生成)

案情簡介
錢先生有500萬元閑置資金,想通過炒股增值卻不懂行情,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小楊。雙方簽訂了委托理財協議及補充協議,約定小楊保證錢先生的綜合收益不低於年化12%,不足部分由小楊負責補足;若綜合收益超過年化12%,則按小楊60%、錢先生40%的比例在雙方之間進行收益分配。協議中對投資風險也進行了明確。隨後,小楊通過操作錢先生名下的證券賬戶,做股票代持服務。不料市場風雲突變,賬戶持續虧損,委托理財兩個月的時間內,錢先生500萬元的本金虧損了400萬元。小楊抓緊辦理了清倉。
錢先生認為,雙方簽訂的委托理財協議約定了保本保息,由於小楊投資不當,造成了較大損失,於是訴至法院,要求小楊賠償投資本金及利息。小楊則表示,自己僅為財務顧問,不具有專業的委托理財資質,在委托理財協議中對投資事項進行過風險提示,投資風險應當由投資人錢先生自行承擔。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委托理財協議及補充協議中的約定,錢先生將款項交給小楊代為投資,理財收益由錢先生享有,雙方構成委托理財合同關系。小楊有關“保本保息”的承諾,屬於委托理財合同關系中的保底約定,該約定違反金融監管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合同無效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小楊作出保本金、保收益的承諾,錢先生輕信該承諾而未審慎投資,雙方對投資損失均有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結合雙方過錯程度、實際虧損情況等情形,依法酌定小楊賠償錢先生300萬元。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
保底條款雖然看似誘人,實則潛藏巨大風險。這種“保本保息”“虧損包賠”的承諾或協議違反了金融監管的強制性規定,擾亂了金融市場的資源配置規律和風險定價機制,應屬無效。
有專業資質的操盤者僅能在所屬正規機構授權範圍內提供投資分析、行情解讀、交易建議等服務。如果存在違規代操盤、承諾保底、約定收益分成等行為,屬於違規執業,將承擔賠償責任,行為嚴重的還面臨監管處罰。而沒有專業資質的操盤者,若以保本高收益為噱頭攬客,更屬於違規經營,也將面臨民事賠償責任。
在金融市場中,收益與風險始終並存。投資者應樹立理性的理財觀念,在充分了解投資標的和潛在風險的基礎上,結合自身抗風險能力作出投資決策。簽訂委托理財合同應避開“保本、兜底、固定收益、增值保值”等字眼,重點明確委托權限、操盤規則、止損線等。在投資過程中應留存好合同協議、匯款憑證等證據,以便在發生糾紛時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