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爽快承諾退款
時隔7年遲遲不結清
以為拖過三年就能一筆勾銷?

遙遙無期的尾款
2018年2月,李某與吳某簽訂合同,並於簽約當日依約向吳某支付定金4萬元。
後來,該合同未能實際履行,雙方協商解除合同,約定吳某向李某退還定金。2018年4月,吳某僅向李某退還2萬元,剩餘2萬元尚未退還。

2024年1月,李某通過電話等方式多次向吳某催要剩餘定金,吳某始終未予退還。
雙方協商無果,李某遂於2025年12月將吳某訴至貴州省荔波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吳某退還剩餘定金2萬元。
法院:當事人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
訴訟中,吳某辯稱李某起訴距應退款時間已過多年,且在2024年8月就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主張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於2024年1月多次向吳某主張權利,構成訴訟時效中斷,其起訴時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債權應受法律保護,遂判決吳某向李某退還剩餘定金2萬元。
吳某不服,提起上訴,仍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主張免責。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在2024年1月多次與吳某通話,通話記錄足以證明李某向對方催要定金,具備高度蓋然性。
法官: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李某的起訴是否超過法定訴訟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本案中,剩餘2萬元定金的履行期限屆滿後,李某在2024年1月通過電話等方式多次向吳某催討,該行為構成訴訟時效中斷。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訴訟時效中斷後,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此,李某於2025年12月提起訴訟,並未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法官特別提醒:“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即法律不保護擁有權利卻疏於維護的人。權利需要主動主張,當您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及時行使權利,註意保留催收記錄、書面函件、通話錄音等主張權利的證據,及時協商和解、申請調解或提起訴訟,防止因超過訴訟時效導致權利無法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