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崗照料待產妻子被辭退
裁決明確
企業無視勞動者基本生活權
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吉林省某建築公司大連分公司職工汪某某因妻子臨近預產期申請事假陪護,但因他無法精準說明妻子的具體生產日期,申請被單位拒批。汪某某情急之下離崗回家照料妻子,被企業以無故曠工、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辭退。
無奈之下,汪某某委托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金海、林海玲申請勞動仲裁,大連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認定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裁決企業向汪某某支付賠償金12萬元。
據了解,汪某某日常工作表現良好,無違紀記錄。其妻子預產期臨近、隨時可能生產,家中缺乏照料條件,他便通過單位微信群向單位申請事假陪護待產,但單位領導多次詢問請假日期,汪某某聲稱自己也說不準,單位領導因汪某某請假日期不確定未同意。汪某某卻認為單位領導故意“找茬”,便離崗回家。單位隨後以曠工為由,單方面解除了與汪某某的勞動合同。
汪某某說,妻子反映身體有明顯生產跡象,需要住院觀察,但其預產期為醫學預估時間,存在正常浮動範圍,所以無法確定精確的生產日期。
王金海認為,汪某某因家屬待產需陪護,屬於正當、合理的家事緊急情形。用人單位在明知預產期無法精確確定的客觀前提下,簡單粗暴拒批假期,並直接解除勞動關系,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屬於濫用用工管理權。
用人單位代理人認為,企業規章制度對於職工請假有明確規定,如果單位未批準職工請假,職工應當正常上班,並依照單位規定請假,而不是違背單位規章制度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因此,單位有權依照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大連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企業行使管理職權應當合法、合理,不得無視勞動者基本生活權利。職工離崗系因家屬臨產,不具有無故曠工的主觀惡意,企業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程序瑕疵、依據不足,構成違法解除。依法裁決企業向職工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2萬元。
王金海表示,用人單位擁有用工管理權限,但管理必須依法合規、以人為本,不能機械套用制度條款,漠視勞動者正當合理的家庭需求。隨意辭退職工、過度苛責勞動者,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該案再次提醒各類企業,應當進一步規範用工管理,完善請假審批制度,兼顧法理與人情,杜絕簡單化、粗暴化管理,避免違法用工產生法律風險。同時也提醒廣大勞動者,遭遇違法辭退、侵權用工等情形,要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