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
一起“婚外胚胎糾紛案”
在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
來自無錫的當事人朱女士
已將丈夫、第三者
以及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
起訴至法院
庭審結果未當庭宣判

原告朱女士的訴訟請求↑
庭審當天
朱女士同時收到了
無錫法院發來的
丈夫起訴離婚的傳票
↓↓↓
起訴狀中載明的離婚事由
為“婚後長期相處不和
矛盾頻發、沖突不斷升級
夫妻感情日漸疏離、徹底淡化”
庭審結束後
朱女士接受記者采訪表示
“我將積極維權
前浪也許會被拍在沙灘上
但總有人要走出第一步 ”
維權之路:
真結婚證“遭遇”假結婚證
朱女士與丈夫在無錫生活,2025年10月,朱女士從醫院發給丈夫的就診短信中發現,丈夫正與一名她素未謀面的女子以“夫婦”名義進行試管嬰兒手術。經朱女士核實,丈夫與第三者使用的是偽造的結婚證。

2025年11月
朱女士持真實結婚證
前往中山醫院
要求核實信息
並銷毀涉事胚胎
此後
朱女士還向上海市衛健委
進行投訴
上海市衛健委答復函稱:醫院按規定查驗了兩人提供的身份證和結婚證,尚無證據表明中山醫院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目前醫院已停止相關服務,胚胎已封存;關於銷毀胚胎的請求,衛健委無相應職責,建議通過司法途徑主張權利。

上海市衛健委回復↑
今年5月,公安機關認定朱女士丈夫與第三者存在“使用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的違法行為,對二人處以行政拘留5日。

此前朱女士丈夫因偽造證件被行政拘留5日↑
20年婚姻背後的
“全職主婦困境”
朱女士與丈夫同齡,均為江蘇無錫人,2006年結婚至今已逾二十年,育有一名18歲的女兒,今年剛高考結束。
朱女士告訴記者,她曾是證券公司一中層主管,2017年因身體原因以及要照顧女兒,辭職回歸家庭。辭職後半年,她就發現丈夫有疑似出軌的情況,但因孩子年幼選擇隱忍。2019年,朱女士查出肺癌,手術切除惡性組織後一直在家休養。
2025年6月,女兒臨近高考和成年,朱女士曾主動與丈夫商議二胎,甚至自己做激素檢查顯示完全符合備孕條件,丈夫卻全程回避、不予回應。直到2025年10月,朱女士發現丈夫與第三者在準備培育胚胎的計劃。

朱女士發現丈夫和第三者做試管嬰兒↑
“不少人說你放棄工作的那一刻起,就該想到可能會有這樣的結局。”朱女士說,“如果你想要爬出困境,總得有人給你遞繩子,沒人遞的話,我就只能自己編織這根繩子。”“我或許不是第一個,但我希望自己是最後一個,總得有人走出這第一步。”朱女士說。
朱女士說稱,第三者經營茶社,店鋪距離朱女士家不到15分鐘路程,甚至當面對著朱女士拍照挑釁。


開庭前收到離婚傳票
五個“無”的起訴書
7月30日上午,朱女士訴丈夫、第三者及中山醫院的人格權糾紛案在上海徐匯區法院開庭。庭審前一分鐘,她收到無錫市梁溪區法院傳票——丈夫已起訴離婚,定於8月11日開庭。
起訴狀中,離婚事由寫為“婚後長期相處不和,矛盾頻發,沖突不斷升級,夫妻感情日漸疏離,最終完全破裂。”

朱女士丈夫起訴離婚,離婚事由是夫妻兩人長期不和↑
此外,起訴狀的訴訟請求部分,五項內容均勾選了“無”:無夫妻共同財產可分割、無夫妻共同債務、無子女撫養費爭議、無探望權爭議、無離婚損害賠償。
“從他這個舉動來看,他完全沒意識到自己才是過錯方。我們女兒雖然已經滿十八歲,但是剛成年還沒踏入社會,他這個當父親的,居然半點兒都沒替孩子著想。”朱女士說。
針對這起離婚案件,朱女士表示將向法院申請調查丈夫的財產狀況,“無論是丈夫轉移的財產,還是他贈與第三者的財產,我都會一並追回。”
朱女士表示
在案涉胚胎被銷毀之前
她不會同意離婚
“如果僅僅是處理我和丈夫之間的家事
我完全可以安安靜靜
走完訴訟程序”
朱女士坦言,這起案件觸碰法律與行業監管的空白地帶,但類似困境很少被公開討論。“我選擇站出來,不只是想要一個屬於我的結果,更希望通過這場官司,讓大眾看見輔助生殖流程存在的問題,給那些和我有著相似遭遇、求助無門的人,多一絲希望。”
律師解讀
· 明知是婚外胚胎,醫院為何不能銷毀?
專業家事律師、上海徐匯區東方家事調解中心理事長李凝未律師表示,本案中,丈夫與第三者偽造結婚證、違反輔助生殖技術規範、婚外不正當關系亦違背公序良俗,這些種種均屬違法,但這不等於能以醫療服務合同違法無效為由銷毀胚胎。
我國現行法律尚未對冷凍胚胎作出明確定義,司法裁判主流觀點認為,胚胎是承載生命、受倫理約束,既非人又非物的特殊倫理物。因此,胚胎處置權原則上僅屬於精子和卵子的生物學提供者,即本案中的丈夫與第三者。原配妻子僅憑與男方的婚姻關系,並不代表有權銷毀胚胎。
鑒於胚胎已形成,醫院在無生效判決、又無丈夫與第三者共同同意的情況下,若僅憑妻子單方請求直接銷毀,將面臨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風險。判決前,原配妻子務必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禁止醫院實施胚胎移植,否則一旦胚胎被移植甚至胎兒出生,結果將不可逆。
· 醫院審查制度的困境
李凝未律師指出,法律規定醫療機構須認真審查結婚證、身份證等證件,但醫療機構並未強制接入民政婚姻登記系統,僅憑肉眼難以識別證件真偽。當丈夫與第三者違法得逞後,醫院便陷入銷毀與不銷毀皆侵權的兩難境地,這也正是相關制度亟待完善之處。
值得探討的是,通過違法行為形成的胚胎,其處置權是否仍僅限於精卵提供者?若仍僅限於此,是否會引發他人效仿?當合法配偶的婚姻權益、人格尊嚴與違法獲取的胚胎發生沖突時,應保護哪一方?期待該個案能進一步推動法律完善與制度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