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爭議焦點是擔保人湯某在保證期間屆滿後,又在《貸款催收通知書》上簽字,是否形成新的保證合同?
什麽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不與勞動者之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選擇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
面對公司人員調整、同事離職帶來的“工作量驟增”,員工有權基於真實的工作飽和狀態說“不”
網絡主播與傳媒公司之間是構成勞務關系還是合夥關系?
但如果沒有簽訂書面合夥協議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這樣的合作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發生糾紛,又該如何認定合夥關系是否存在?
員工放棄社保自行繳費,能否再向公司追討社保費?
根據律師執業相關規定,律師應該與當事人直接確定委托事項、簽訂委托合同,此事件中的律師已經違反執業規定。
購買商品房後,應及時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告登記”,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最好及時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證書。
後雙方分手,女方認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應屬於共同財產,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分割兩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男子2個月內以“籌備婚禮”為名,接連欺騙2名女性涉案金額高達19萬元